一、標題這麼聳動的模仿偶像劇,其實只是因為希望你們有點興趣看下文。
二、上了別人有很多種,可能有上了別人的床,可能是口交,也可以能只有互相撫摸,總而言之,就是性行為,但是注意,不見得就是性交,更不見得就是下面所述的通姦罪。
三、看刑法第10條:「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區分來說,刑法上的性交本質上必須目的不正當,而且還要用侵入的手法,所以簡單來說,兩個人情投意合發生性行為,就沒有目的不正當,因此就不是刑法上的性交,如果是用手摸對方胸部,這樣也不是性交。但是人家說不要,你把手指頭塞進人家私處,這就是刑法上的性交。看起來怪怪的,總之,刑法的性交定義比生物學的性交定義來的狹隘許多。
四、再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看到這,通姦是什麼?是不是就是性交?在最高法院的判斷,通姦比性交更狹隘,也就是通姦一定要有性器官的接合,甚至筆者以前更聽聞過,要有「插入」的情形,也就是說,剛剛舉例把手指插入別人私處,就不是通姦喔,因為手指不是性器官,只能說是「性工具」。
五、從上面來看,通姦的定義非常狹隘,不是所有的性行為都會構成,不過,筆者仍要強調,訴訟一定有風險,有可能檢察官或法官自己從間接證據用想像的認為有發生通姦的性行為,況且,之前也有檢察官起訴,認為刑法性交的定義已經修正,不能再援引以前最高法院的見解,而認為只要有符合刑法性交的定義,就符合通姦的定義。最後,就算不構成通姦,仍然會有民法上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請各位有配偶的讀者想清楚,千萬不要為了一時的愉悅,賠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