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律專欄 > 民事相關 > 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4|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第三者否認照片是本人怎麼辦?可請法院命本人到場訊問|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4|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第三者否認照片是本人怎麼辦?可請法院命本人到場訊問|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4|侵害配偶權訴訟中,第三者否認照片是本人怎麼辦?可請法院命本人到場訊問
一、前言:徵信社照片拍到了,第三者卻說「照片裡不是我」怎麼辦?
你發現配偶疑似外遇後,委託徵信社蒐證。
照片裡有第三者與你的配偶親密互動、共同進出旅館、一起過夜、牽手、擁抱,或有其他明顯逾越一般朋友界線的行為。
於是,你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沒想到,第三者本人始終不出庭,卻委任律師到庭抗辯:
「照片中的人不是我的當事人。」
這時候,不要只停留在「律師否認、我方說是」的攻防。
你可以在庭上,或以書狀向法院具體說明:照片中人物身分是否為被告本人,已經是本案重要爭點;請法院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命被告本人到場接受訊問,讓法官得以直接訊問、觀察被告外貌特徵,並與卷內照片、錄影畫面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如當事人經命本人到場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效果是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得審酌全案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真偽。
這不是保證勝訴的方法,但在「照片裡的人究竟是不是被告」成為核心爭點時,確實可能讓案件的證據攻防更加具體,也增加法院形成有利心證的可能。
二、什麼情況下,適合建議法院命第三者本人到場?
下列情況,通常較適合向法院提出這項建議:
被告本人身分是否就是照片中的人,已是案件不能迴避的重要爭點;若只由律師概括否認,法院可能難以完整判斷證據。
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的「當事人訊問」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後,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拒絕具結,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將這些情況列入證據評價,審酌後判斷待證事實是否為真。
不過,要特別注意:
這條規定並不是說原告一提出要求,法院就一定必須命第三者到場。
因為是否訊問當事人、是否命本人到場,仍屬法院依個案情況判斷的職權。
所以,實務上不宜只說:
「請法院命被告到庭,讓法官看一看。」
而應該具體說明:
四、開庭時可以怎麼向法官說?
你可以在庭上簡潔表示:
被告代理人雖否認照片中的人是被告本人,但本案照片、影像中的人物身分,直接關係到被告是否曾與原告配偶有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互動。
原告已提出照片、影像及其他相關資料,且被告本人始終未到庭說明。
為釐清被告是否為照片中的人物,請鈞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命被告本人到場接受訊問,使法院得就被告本人陳述、外觀特徵及卷內證據綜合判斷。
若要以書狀提出,可以使用下列文字:
被告代理人否認附表照片、影像中人物為被告本人,惟被告是否即為照片、影像中與原告配偶親密互動之人,為本件侵害配偶權事件的重要爭點。
原告已提出多張連續照片、影像及相關佐證資料,足以釋明照片中人物身分與被告具有高度關聯。然被告本人迄未到庭,僅由訴訟代理人概括否認,致本案重要事實難以釐清。
為利法院發現真實,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斟酌命被告本人到場接受訊問,並就被告本人之陳述、外觀特徵及卷內照片、影像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五、提出這項建議前,照片證據要怎麼整理?
不要只把數十張照片全部印出來交給法院。
建議你整理成「照片證據比對表」,讓法官一眼就看懂爭點。
表格可以包括:
尤其應整理:
但當照片、影像、時間、地點、車輛、對話、社群資料及第三者本人到庭後的陳述可以彼此呼應時,整體證據力就會大幅提高。
六、第三者不出庭,法院會直接判原告勝訴嗎?
不會。
第三者經法院命本人到場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律效果不是「立刻敗訴」,也不是法院一定要完全採信原告的說法。
法律規定的是:法院得審酌當事人拒絕陳述、拒絕具結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真偽。換句話說,法院仍然會綜合所有證據作出判斷。
因此,最有效的做法仍然是:
不要把希望只放在「第三者不出庭」這件事,而是要把照片、影像、對話紀錄、行程資料與其他旁證整理完整。
第三者不出庭,只是在整體證據評價上,可能讓其否認說法的可信度受到影響。
七、常見問題 FAQ
Q1: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第三者可以只委任律師、不親自出庭嗎?
原則上,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訊問當事人,仍可以命第三者本人到場接受訊問。
Q2:我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第三者到庭嗎?
你可以向法院具體提出建議,說明為何第三者本人身分或陳述是重要爭點,請法院依職權命其到場。
不過,是否命本人到場,仍由法院依案件必要性判斷,不是原告提出後法院就必須照辦。
Q3:第三者被命到場卻不來,會直接敗訴嗎?
當事人本人被命到場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上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可以將此情況納入整體證據評價,判斷待證事實真偽。
但這不等於法院一定直接判第三者敗訴,仍須依全部證據綜合認定。
Q4:只有徵信社拍到的照片,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是否可以提告,要看照片內容是否足以顯示第三者與配偶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互動,以及照片是否合法取得、是否清楚、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補強。
照片越連續、越清晰,且能與時間、地點、對話紀錄、車輛資料或住宿資料互相印證,證據力通常越高。
Q5:法官看到第三者本人,就一定能認定照片是他嗎?
不一定。
法官會依照片清晰度、拍攝角度、人物特徵、影像連續性、第三者陳述及其他補強證據綜合判斷。
所以,請第三者本人到庭的目的,不是只靠「看一眼」定勝負,而是讓法院有機會把本人外觀與整體證據一併評價。
一、前言:徵信社照片拍到了,第三者卻說「照片裡不是我」怎麼辦?
你發現配偶疑似外遇後,委託徵信社蒐證。
照片裡有第三者與你的配偶親密互動、共同進出旅館、一起過夜、牽手、擁抱,或有其他明顯逾越一般朋友界線的行為。
於是,你對第三者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
沒想到,第三者本人始終不出庭,卻委任律師到庭抗辯:
「照片中的人不是我的當事人。」
這時候,不要只停留在「律師否認、我方說是」的攻防。
你可以在庭上,或以書狀向法院具體說明:照片中人物身分是否為被告本人,已經是本案重要爭點;請法院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命被告本人到場接受訊問,讓法官得以直接訊問、觀察被告外貌特徵,並與卷內照片、錄影畫面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如當事人經命本人到場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效果是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得審酌全案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真偽。
這不是保證勝訴的方法,但在「照片裡的人究竟是不是被告」成為核心爭點時,確實可能讓案件的證據攻防更加具體,也增加法院形成有利心證的可能。
下列情況,通常較適合向法院提出這項建議:
- 你已經提出多張照片、連續影像、行車紀錄器畫面或監視器畫面。
- 照片中的人物臉部、身形、髮型、刺青、穿著特徵或其他辨識特徵清楚可見。
- 第三者並非完全否認與你的配偶認識,而是僅否認照片中人物是自己。
- 第三者本人不出庭,只由律師以書狀或言詞概括否認。
- 被告身分是否為照片中的人,會直接影響外遇行為、親密互動或共同住宿事實能否成立。
- 你手上另有可與照片互相印證的資料,例如對話紀錄、住宿紀錄、車牌、打卡資訊、社群貼文、行程資料、共同友人證詞或消費紀錄。
被告本人身分是否就是照片中的人,已是案件不能迴避的重要爭點;若只由律師概括否認,法院可能難以完整判斷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
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後,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拒絕具結,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可以將這些情況列入證據評價,審酌後判斷待證事實是否為真。
不過,要特別注意:
這條規定並不是說原告一提出要求,法院就一定必須命第三者到場。
因為是否訊問當事人、是否命本人到場,仍屬法院依個案情況判斷的職權。
所以,實務上不宜只說:
「請法院命被告到庭,讓法官看一看。」
而應該具體說明:
- 被告是否為照片中人物,是本案重要爭點。
- 原告已提出哪些照片、影像或其他佐證。
- 被告目前如何否認。
- 為何僅由律師否認,無法釐清爭點。
- 為何有必要由被告本人到庭接受訊問。
- 希望法院將被告本人外觀、陳述內容及其他卷內資料綜合評價。
你可以在庭上簡潔表示:
被告代理人雖否認照片中的人是被告本人,但本案照片、影像中的人物身分,直接關係到被告是否曾與原告配偶有逾越一般社交界線的互動。
原告已提出照片、影像及其他相關資料,且被告本人始終未到庭說明。
為釐清被告是否為照片中的人物,請鈞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命被告本人到場接受訊問,使法院得就被告本人陳述、外觀特徵及卷內證據綜合判斷。
若要以書狀提出,可以使用下列文字:
被告代理人否認附表照片、影像中人物為被告本人,惟被告是否即為照片、影像中與原告配偶親密互動之人,為本件侵害配偶權事件的重要爭點。
原告已提出多張連續照片、影像及相關佐證資料,足以釋明照片中人物身分與被告具有高度關聯。然被告本人迄未到庭,僅由訴訟代理人概括否認,致本案重要事實難以釐清。
為利法院發現真實,請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規定,斟酌命被告本人到場接受訊問,並就被告本人之陳述、外觀特徵及卷內照片、影像及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不要只把數十張照片全部印出來交給法院。
建議你整理成「照片證據比對表」,讓法官一眼就看懂爭點。
表格可以包括:
| 證據編號 | 拍攝日期、時間 | 地點 | 照片內容 | 可辨識特徵 | 可互相印證資料 |
| 原證1 | 年月日、時間 | 某旅館外 | 男女共同進入 | 臉部、髮型、衣著 | 車牌、住宿紀錄 |
| 原證2 | 年月日、時間 | 某餐廳 | 兩人牽手、擁抱 | 手錶、刺青、身形 | 打卡、消費紀錄 |
| 原證3 | 年月日、時間 | 某住處 | 共同離開或過夜 | 外套、背包、鞋款 | 對話紀錄、監視器畫面 |
- 同一天、同地點的連續照片。
- 臉部較清楚的照片。
- 特殊辨識特徵,例如刺青、痣、眼鏡、髮型、體型、常用車輛或衣著。
- 可以與其他資料互相印證的部分。
- 影像原始檔、拍攝時間資訊及未經剪輯的版本。
但當照片、影像、時間、地點、車輛、對話、社群資料及第三者本人到庭後的陳述可以彼此呼應時,整體證據力就會大幅提高。
不會。
第三者經法院命本人到場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律效果不是「立刻敗訴」,也不是法院一定要完全採信原告的說法。
法律規定的是:法院得審酌當事人拒絕陳述、拒絕具結或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情況,判斷待證事實真偽。換句話說,法院仍然會綜合所有證據作出判斷。
因此,最有效的做法仍然是:
不要把希望只放在「第三者不出庭」這件事,而是要把照片、影像、對話紀錄、行程資料與其他旁證整理完整。
第三者不出庭,只是在整體證據評價上,可能讓其否認說法的可信度受到影響。
Q1:侵害配偶權案件中,第三者可以只委任律師、不親自出庭嗎?
原則上,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訊問當事人,仍可以命第三者本人到場接受訊問。
Q2:我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第三者到庭嗎?
你可以向法院具體提出建議,說明為何第三者本人身分或陳述是重要爭點,請法院依職權命其到場。
不過,是否命本人到場,仍由法院依案件必要性判斷,不是原告提出後法院就必須照辦。
Q3:第三者被命到場卻不來,會直接敗訴嗎?
當事人本人被命到場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律上視為拒絕陳述;法院可以將此情況納入整體證據評價,判斷待證事實真偽。
但這不等於法院一定直接判第三者敗訴,仍須依全部證據綜合認定。
Q4:只有徵信社拍到的照片,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嗎?
是否可以提告,要看照片內容是否足以顯示第三者與配偶間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互動,以及照片是否合法取得、是否清楚、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補強。
照片越連續、越清晰,且能與時間、地點、對話紀錄、車輛資料或住宿資料互相印證,證據力通常越高。
Q5:法官看到第三者本人,就一定能認定照片是他嗎?
不一定。
法官會依照片清晰度、拍攝角度、人物特徵、影像連續性、第三者陳述及其他補強證據綜合判斷。
所以,請第三者本人到庭的目的,不是只靠「看一眼」定勝負,而是讓法院有機會把本人外觀與整體證據一併評價。
本文由和律法律事務所林殷佐律師撰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林律師長期處理桃園地區離婚、親權、扶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家事案件
並曾擔任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