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律師陪同時的開庭小訣竅 3|離婚爭取孩子親權,雙方條件差不多怎麼辦?開庭時主動提出「促進會面交往方案」,提高法官信任感|桃園法律事務所|桃園律師事務所|桃園家事訴訟律師|桃園離婚訴訟律師
發佈:2026/06/30
離婚訴訟中,若父母雙方在經濟能力、家庭支援、親子關係與照顧能力上旗鼓相當,法院會更重視誰能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以及誰更願意促進孩子與另一方父母維持關係。
爭取親權的一方,可以在開庭時主動提出具體會面交往方案,例如固定探視、平日通話、寒暑假安排、重要節日協調、孩子就學與醫療資訊共享,以及因臨時狀況無法探視時的補償機制。這比單純說「我不會阻止對方看孩子」更有說服力。
扶養費爭議方面,父母離婚後仍應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若雙方因扶養費匯給主要照顧者而產生不信任,可討論將扶養費匯入孩子名下帳戶;但應在調解筆錄、協議書或法院裁定中清楚記載帳戶、付款日期、使用方式、重大支出與管理機制,避免日後爭議。
核心原則是:孩子不是父母離婚攻防的工具。能夠在衝突中仍願意維護孩子與另一方父母關係的一方,通常更容易取得法院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