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經過:朋友間為了金錢糾紛,講定了要支付方式,並簽定了多張本票、協議書,約10年的償還方式,後來欠錢的離開後,越想越不對勁,跑去提告債權人是涉嫌強盜罪。
這個訴訟在過程中,提告的債務人曾經提出驗傷單,證明自己受傷,而債權人無法提出完整的約定原因關係。看起來似乎是提告的人比較有利,但是,為了證明是債務人是自願的,檢察官同意調查當天附近監視器畫面,而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出,債務人神情輕鬆,而且遠離債權人後,第一時間也不是去附近派出所報案,竟然先回家,經本所律師強調這種不合常理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提告的證據不充分,而對債權人為不起訴處分(就是無罪的認定)。
全案分析:從這簡單的敘述經過(為了不要複雜,其實省略了很多過程),可以發現,現在刑事訴訟制度已逐漸邁向無罪推定原則的實現,這個原則很重要,為什麼呢?因為國家的刑罰對人民而言是很嚴重的處罰,而且國家在調查證據的權限、力量都比「只是市井小民的被告」強上萬倍,再來,警察在偵查時,很多時候是用不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搜索、逮捕、訊問...等等眾多原因,要求被告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現實面來說,根本非常困難,所以必須由提告的人、警察、偵查機關來擔負有罪認定的舉證責任,並且要於檢察官或法官有百分之百確信犯罪的心證時,才可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本件就是一個被告講不清楚,但是提告的人更說不明白的案件,兩方都不可信的時候,檢察官應該踐行無罪推定原則,對於證據不充分的案件,給予不起訴處分。
結論:從無罪推定原則來看,縱然有些間接證據,但是未能合理說明經過時,檢察官、法官也必須為無罪的認定,因此,如果被告的時候,千萬不要慌張,就算對方有證據,別忘了,證據可能是偽造,或者是就算真實的證據,也不必然就能代表告訴人所說的過程(舉例來說,本案驗傷單可能是真的,但是只能證明傷害的結果,不能證明傷害的經過或行為人)。另外,既然有時候知道對方證據薄弱,更應該先向律師諮詢,以免自己表達有誤導致檢察官誤會而被起訴,縱然最終還你清白,不過還是花了相當多的時間在訴訟上,其實並不值得。

刑事相關
刑事相關
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所涉及的刑事法律糾紛
案例經過:朋友間為了金錢糾紛,講定了要支付方式,並簽定了多張本票、協議書,約10年的償還方式,後來欠錢的離開後,越想越不對勁,跑去提告債權人是涉嫌強盜罪。
這個訴訟在過程中,提告的債務人曾經提出驗傷單,證明自己受傷,而債權人無法提出完整的約定原因關係。看起來似乎是提告的人比較有利,但是,為了證明是債務人是自願的,檢察官同意調查當天附近監視器畫面,而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出,債務人神情輕鬆,而且遠離債權人後,第一時間也不是去附近派出所報案,竟然先回家,經本所律師強調這種不合常理的情形,檢察官認為提告的證據不充分,而對債權人為不起訴處分(就是無罪的認定)。
全案分析:從這簡單的敘述經過(為了不要複雜,其實省略了很多過程),可以發現,現在刑事訴訟制度已逐漸邁向無罪推定原則的實現,這個原則很重要,為什麼呢?因為國家的刑罰對人民而言是很嚴重的處罰,而且國家在調查證據的權限、力量都比「只是市井小民的被告」強上萬倍,再來,警察在偵查時,很多時候是用不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搜索、逮捕、訊問...等等眾多原因,要求被告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現實面來說,根本非常困難,所以必須由提告的人、警察、偵查機關來擔負有罪認定的舉證責任,並且要於檢察官或法官有百分之百確信犯罪的心證時,才可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本件就是一個被告講不清楚,但是提告的人更說不明白的案件,兩方都不可信的時候,檢察官應該踐行無罪推定原則,對於證據不充分的案件,給予不起訴處分。
結論:從無罪推定原則來看,縱然有些間接證據,但是未能合理說明經過時,檢察官、法官也必須為無罪的認定,因此,如果被告的時候,千萬不要慌張,就算對方有證據,別忘了,證據可能是偽造,或者是就算真實的證據,也不必然就能代表告訴人所說的過程(舉例來說,本案驗傷單可能是真的,但是只能證明傷害的結果,不能證明傷害的經過或行為人)。另外,既然有時候知道對方證據薄弱,更應該先向律師諮詢,以免自己表達有誤導致檢察官誤會而被起訴,縱然最終還你清白,不過還是花了相當多的時間在訴訟上,其實並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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