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小明在自己私人之部落格(或是臉書)上放置電影片段連結網址,讓朋友得已連結到youtube網站觀賞該部電影,因而遭到電影公司以小明的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提出告訴,小明的行為究竟有無觸法?
二、說明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03月30日電子郵件字第1010330b號函文可知「所謂「內嵌」,係指透過網站間相互連結之方式,使使用者從一網站連結至存有影片之該網站,並未涉及重製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二)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10月05日電子郵件字第1011005號函文可知「藉由『嵌入 embed』功能,連結網址分享給同好者聆聽,如係將網站之音樂呈現在自己之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自行點選後直接開啟該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網站者,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三)另由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第61號判決書可知,於部落格上張貼他人網頁之連結並不屬於公開傳輸之行為。
三、結論
(一)由上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及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可知,小明在自己私人之部落格(或是臉書)上放置電影片段連結網址,讓朋友得已連結到youtube網站觀賞該部電影,小明的行為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所以小明的行為並未觸法。
(二)但是目前市面上有少許公司,仗著有該電影、歌曲、影片、動畫的著作權,濫行對網友起訴,並借此向網友收取和解金後再撤回刑事告訴,此情形發生次數不在少數。

刑事相關
刑事相關
在部落格或是FB放置電影連結所涉及之刑事法律糾紛?
一、案例事實
小明在自己私人之部落格(或是臉書)上放置電影片段連結網址,讓朋友得已連結到youtube網站觀賞該部電影,因而遭到電影公司以小明的行為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而提出告訴,小明的行為究竟有無觸法?
二、說明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03月30日電子郵件字第1010330b號函文可知「所謂「內嵌」,係指透過網站間相互連結之方式,使使用者從一網站連結至存有影片之該網站,並未涉及重製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二)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民國101年10月05日電子郵件字第1011005號函文可知「藉由『嵌入 embed』功能,連結網址分享給同好者聆聽,如係將網站之音樂呈現在自己之網站上,及在技術面如係指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由使用者自行點選後直接開啟該網站瀏覽、收聽,實質上並未將音樂內容重製在自己網站者,不涉及著作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三)另由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訴第61號判決書可知,於部落格上張貼他人網頁之連結並不屬於公開傳輸之行為。
三、結論
(一)由上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文及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可知,小明在自己私人之部落格(或是臉書)上放置電影片段連結網址,讓朋友得已連結到youtube網站觀賞該部電影,小明的行為並未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所以小明的行為並未觸法。
(二)但是目前市面上有少許公司,仗著有該電影、歌曲、影片、動畫的著作權,濫行對網友起訴,並借此向網友收取和解金後再撤回刑事告訴,此情形發生次數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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