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會遇到已經完成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拿著當初簽好的離婚協議書來找律師諮詢,當事人因為當初急著離婚,所以倉促的辦理離婚手續,沒有跟對方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且也沒有仔細注意離婚協議書上有關探視未成年子女的約定合不合理,當事人就簽名同意了!

離婚後當事人要探視未成年子女時,竟然遭到對方以離婚協議書上不合理的探視未成年子女約定百般刁難!而面對上述不合理的未成年子女探視約定,當事人很猶豫到底該不該讓步,一再讓步又會看不到未成年子女,該如何是好呢?

通常,在離婚協議書上常見不合理的未成年子女探視約定,有下列幾種:

1. 約定不准攜帶未成年子女在外過夜
2. 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時雙方必須在場
3. 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時間過短
4. 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時間、地點必須事先取得對方同意
而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在實務上,若雙方約定的未成年子女探視方式有上面所述類似的不合理約定,當事人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一個合理的探視未成年子女方案,來保障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那一方日後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而法院通常會審酌「沒有親權(監護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間有限,可以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時間更顯彌足珍貴,自不宜加諸無謂之限制,而侵害其權利之行使」、「基於兒童之最佳利益,避免母子(父子)感情疏離,應使聲請人有合理探視時間以培養母子(父子)感情,此對單親子女人格之健康成長,亦有正面幫助」、「此協議內容顯然有礙於未成年子女受親情滋潤之權利」等理由而裁定ㄧ個合理得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間的探視方案。
最後,法院通常裁定的探視方案為每月可有兩次的週末可攜帶未成年子女過夜(例如一、三週的週五晚上到週日晚上)、未成年子女就學後寒暑假會另行增加探視天數、父親節及母親節或生日等重大節日的外出慶祝、農曆年年假的探視。
家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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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離婚協議書上面不合理的未成年子女探視約定,該怎麼辦才好?

時常會遇到已經完成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拿著當初簽好的離婚協議書來找律師諮詢,當事人因為當初急著離婚,所以倉促的辦理離婚手續,沒有跟對方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且也沒有仔細注意離婚協議書上有關探視未成年子女的約定合不合理,當事人就簽名同意了!

離婚後當事人要探視未成年子女時,竟然遭到對方以離婚協議書上不合理的探視未成年子女約定百般刁難!而面對上述不合理的未成年子女探視約定,當事人很猶豫到底該不該讓步,一再讓步又會看不到未成年子女,該如何是好呢?

通常,在離婚協議書上常見不合理的未成年子女探視約定,有下列幾種:

1. 約定不准攜帶未成年子女在外過夜
2. 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時雙方必須在場
3. 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時間過短
4. 約定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時間、地點必須事先取得對方同意
而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在實務上,若雙方約定的未成年子女探視方式有上面所述類似的不合理約定,當事人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一個合理的探視未成年子女方案,來保障沒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那一方日後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而法院通常會審酌「沒有親權(監護權)的一方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間有限,可以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時間更顯彌足珍貴,自不宜加諸無謂之限制,而侵害其權利之行使」、「基於兒童之最佳利益,避免母子(父子)感情疏離,應使聲請人有合理探視時間以培養母子(父子)感情,此對單親子女人格之健康成長,亦有正面幫助」、「此協議內容顯然有礙於未成年子女受親情滋潤之權利」等理由而裁定ㄧ個合理得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時間的探視方案。
最後,法院通常裁定的探視方案為每月可有兩次的週末可攜帶未成年子女過夜(例如一、三週的週五晚上到週日晚上)、未成年子女就學後寒暑假會另行增加探視天數、父親節及母親節或生日等重大節日的外出慶祝、農曆年年假的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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