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發生的狀況就是,雙方因為急著離婚,所以先生(太太)急急忙忙準備了離婚協議書,急就章的獨自跑去找兩個親友當證人簽名,最後才去找太太(先生)簽名並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因為戶政事務所只做離婚協議書外觀上的形式審查,確認有兩名證人簽名後就會受理辦理離婚手續,但前述的過程卻有著一個重大的瑕疵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法律規定離婚必須有兩個證人簽名,但是法律上所謂的證人,必須是親見親聞事發經過的人,在離婚協議書上證人的意義則是必須親見親聞確認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人,本文所舉的案例內,離婚協議書上的證人只確認了其中一方有離婚意願,而未確認另外一方有無離婚意願,甚至與另一方素未謀面,這樣的證人簽名在法律上是不生效力,會導致日後遭法院判決「確認離婚無效」的風險
所以簽立離婚協議書時務必確認證人是否有做到以下兩點要求:
1.證人向夫妻雙方本人確認是否有離婚的意願。
2.證人親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畢竟誰都不想在以為結束一段關係後,才發現是一場烏龍,倘若離婚時雙方視如寇讎,和仇人如此藕斷絲連,猶如一場揮之不去的夢魘,誰都不想再體會第二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