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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詐騙22萬 已報警做筆錄處理 對話也截圖交給警方 但我在網站上註冊 有拍照 "身分證正面" "郵局薪資轉帳存摺正面" 被詐騙期間我只有錢(我自己的薪資存款不是收益) 匯入對方指定帳戶 在此之間沒有錢進來 請問我這樣會被當人頭戶嗎? 但我拿存摺去郵局辦結清銷戶 人員告訴我說這樣不會被當人頭戶 相當於"丟了存摺跟身分證" 還說我這樣節傾銷戶很麻煩 因為是薪資轉帳戶 請問我需要換身分證跟 郵局的帳戶嗎?
莊小姐-於2021-10-28 12:57:13
莊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不用跟換身分證
郵局的帳戶只要沒有交給詐騙集團提款卡跟存摺還有密碼
不更換帳戶也沒關係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8 12:57:13
爸爸遺產的土地與現金 全部被大哥一人獨佔 要如何討回兄弟平分 謝謝
林先生-於2021-10-27 19:57:47
林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大哥可能涉及侵害你對遺產的特留分
或是涉及偽造文書、侵占罪等部分
建議盡速提出訴訟透過法院維護你的權益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7 19:57:47
您好 我男朋友以我名義借貸不少錢.若分開後.如何將債務如何轉為實際用款人?又或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 請求協助幫忙.....謝謝
林小姐-於2021-10-26 11:57:08
林小姐  您好
必須債權人同意
才有辦法變更債務人為妳男友
沒有其他的法律方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6 11:57:08
想請問律師,目前社區監視器調閱方法是否有法源依據,另外管委會委員是否有權力直接調閱監視器
林先生-於2021-10-25 20:55:03
林先生  您好
管委會基於管理社區的需要
檢閱社區安裝的監視器畫面是合法的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5 20:55:03
謝謝律師們,這麼快速的回覆,謝謝了,總算可讓長輩安心了,另外請問對於叔叔們的承認這一部分,叔叔們需要很明確有承認是借貸或是贈與等等之類的法律依據嗎 ?
林先生-於2021-10-25 14:48:55
林先生  您好
叔叔們必須承認是借貸
不能承認是贈與
如果被說成是贈與
早已超過撤銷贈與的一年時效
這筆錢就無法要回來了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5 14:48:55
律師你們好,想詢問已經過了很久很久,是否還能把錢要回來,事情是這樣的,無意中聽到長輩在談論與叔叔們的金錢糾紛,後來我大概問了一問,因為長輩講話含糊,大概只知道這件事已經過了15年,有保留當年匯款單據,叔叔們去年也曾在家族群組,談論過當年確實有收到匯款,或是,當年不是說要贈與的等等……諸如此類的對話,因為不能確定當年長輩會匯款的法律因素,所以只能冒昧求教律師們,雖然已經過了15年,但能因為叔叔們去年的談論內容,而有機會再追討回來嗎?
林先生-於2021-10-25 13:31:38
林先生  您好
如果能在15年的事後
取得債務人承認該筆債務的字句或是錄音
那在法律上就可以延長時效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5 13:31:38
律師您好, 請問如何確認自己房屋旁擁有所有權的道路,是否已成為既成道路? 如果成為既成道路,在不影響人車通行的前提下,我是否擁有不讓他人停車的權利?同樣前提下,是否可施作圍籬?
林小姐-於2021-10-24 13:15:14
林小姐  您好
1.
是否為既成道路建議向當地公所、地政機關洽詢
2.
妳個人沒有權利禁止他人停車
但可以向公所申請劃紅線禁止他人停車
3.
只要不是妳名下的土地
妳都不能施作圍籬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4 13:15:14
貴律師好。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471 內文提到"監察院為遏阻投機炒作歪風蔓延,將疑涉假債權、真買賣的法拍移轉案件資料,函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偵查,呼籲民眾守法,並珍惜住宅資源。" 本人為其內文所提之債權承受者(買方),有參考住宅法,及下方文章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3633 想請問, (1)營建署與原屋主有作預告登記限制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於該項房產,唯現房產已因"強制執行"而塗銷登記過戶至新屋主, 營建暑是否還有合理之法源依據要求以原價85折購回? (2)本人此種法拍型式(債權承受合宜住宅)之行為,是否有違法呢?
王先生-於2021-10-21 12:46:52
王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要麻煩你提供當初相關司法文書
讓我們確認內容後
才有辦法判斷雙方是否有任何違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2:46:52
老公外遇有兩個小孩,小孩排序都比我的小孩大 1。若雙方協商父親可以不用支付小孩金錢是合法的嗎? 2。能要求孩子長大後也不准因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而提告嗎? 3。如果以簽定契約協商談金額的方式,索取多少才算是合理(比例) 4.侵犯配偶權條文說超過兩年知悉就不能提告。但是老公說他們是朋友,只是我從兩年前就曾幾次傳訊給女生要她不能聯絡男生,這樣算知悉超過兩年嗎? 5.我能不能要求對方主動放棄男方的撫養權、探視權、監護權?或是我和對方私下簽約協議放棄,這樣是有法律效果的嗎?
張小姐-於2021-10-21 10:33:40
張小姐  您好
1.是合法的
2.可以
3.這個不了解你們雙方經濟狀況,無法判斷比例
4.算超過兩年
5.不能,沒有法律效力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0:33:40
1.連繫人:游維新先生。0910818138(本人非股東之一,為林姓股東之隱名合夥人) 2.事實簡述: 一、四位股東(三位昔日同窗,另一為負責人之子)於去年初以現有之○○系統科技整合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於桃園龜山)陸續增資迄今,並已建置完成2座太陽能發電案場營運發電中。 二、現有公司原(現)負責人○先生分別於今年3月上旬突告知股東,公司應支付作業費用1250元/瓩予他(○姓負責人),又於9月上旬再於股東line群組中告稱為平衡開銷及心力負擔,將自下一個光電案場建置之行政作業費自原1250元/瓩調高至3000元/瓩,讓本人深感不解,美其名為共同努力樽節支出,竟大部流入自已所有。 三、此作業費用於開案前均未曾提出討論,負責人分次提出及增列費用金額,非股東間彼此之約定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每個案場建置容量約500-1000瓩不等)。 四、公司增資迄今,除召開幾次股東會議及於line通訊群組內初略說明付款及支用情形外,本人均未親閱完整之公司應繕之帳目表冊,對於公司現有重要資金流向多所質疑。 五、九月底臨時召開股東會議中,負責人針對建置南投國姓案場之利潤分配方式再次推翻原先約定之比例,最後不歡而散。 六、因彼此已無相互信任基礎下,本人訴求先以非執行股東之查帳及監察權,以釐清公司帳戶內金錢收支流向明細款項,確認無不法情形後,即提出個人轉讓出資額意思表示,若無法順利達成期待,或明顯違法之實證時,將向法院提出舉發及解散公司之訴求,取回本人之應有之權利。(林姓股東及本人均設籍高雄市)
游先生-於2021-10-20 18:37:59
游先生  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相當複雜
線上回覆無法提供詳細的法律意見
建議你來電跟律師洽談或是與律師預約時間見面諮詢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0 18:37:59
親愛的客戶您好,和律法律事務所
在此為您做線上服務
請將您寶貴的問題或意見,寫入下列表格中
和律法律事務所之專業律師,將在最快時間內為您解答.
我被詐騙22萬 已報警做筆錄處理 對話也截圖交給警方 但我在網站上註冊 有拍照 "身分證正面" "郵局薪資轉帳存摺正面" 被詐騙期間我只有錢(我自己的薪資存款不是收益) 匯入對方指定帳戶 在此之間沒有錢進來 請問我這樣會被當人頭戶嗎? 但我拿存摺去郵局辦結清銷戶 人員告訴我說這樣不會被當人頭戶 相當於"丟了存摺跟身分證" 還說我這樣節傾銷戶很麻煩 因為是薪資轉帳戶 請問我需要換身分證跟 郵局的帳戶嗎?
莊小姐-於2021-10-28 12:57:13
莊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不用跟換身分證
郵局的帳戶只要沒有交給詐騙集團提款卡跟存摺還有密碼
不更換帳戶也沒關係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8 12:57:13
爸爸遺產的土地與現金 全部被大哥一人獨佔 要如何討回兄弟平分 謝謝
林先生-於2021-10-27 19:57:47
林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大哥可能涉及侵害你對遺產的特留分
或是涉及偽造文書、侵占罪等部分
建議盡速提出訴訟透過法院維護你的權益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7 19:57:47
您好 我男朋友以我名義借貸不少錢.若分開後.如何將債務如何轉為實際用款人?又或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 請求協助幫忙.....謝謝
林小姐-於2021-10-26 11:57:08
林小姐  您好
必須債權人同意
才有辦法變更債務人為妳男友
沒有其他的法律方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6 11:57:08
想請問律師,目前社區監視器調閱方法是否有法源依據,另外管委會委員是否有權力直接調閱監視器
林先生-於2021-10-25 20:55:03
林先生  您好
管委會基於管理社區的需要
檢閱社區安裝的監視器畫面是合法的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5 20:55:03
謝謝律師們,這麼快速的回覆,謝謝了,總算可讓長輩安心了,另外請問對於叔叔們的承認這一部分,叔叔們需要很明確有承認是借貸或是贈與等等之類的法律依據嗎 ?
林先生-於2021-10-25 14:48:55
林先生  您好
叔叔們必須承認是借貸
不能承認是贈與
如果被說成是贈與
早已超過撤銷贈與的一年時效
這筆錢就無法要回來了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5 14:48:55
律師你們好,想詢問已經過了很久很久,是否還能把錢要回來,事情是這樣的,無意中聽到長輩在談論與叔叔們的金錢糾紛,後來我大概問了一問,因為長輩講話含糊,大概只知道這件事已經過了15年,有保留當年匯款單據,叔叔們去年也曾在家族群組,談論過當年確實有收到匯款,或是,當年不是說要贈與的等等……諸如此類的對話,因為不能確定當年長輩會匯款的法律因素,所以只能冒昧求教律師們,雖然已經過了15年,但能因為叔叔們去年的談論內容,而有機會再追討回來嗎?
林先生-於2021-10-25 13:31:38
林先生  您好
如果能在15年的事後
取得債務人承認該筆債務的字句或是錄音
那在法律上就可以延長時效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5 13:31:38
律師您好, 請問如何確認自己房屋旁擁有所有權的道路,是否已成為既成道路? 如果成為既成道路,在不影響人車通行的前提下,我是否擁有不讓他人停車的權利?同樣前提下,是否可施作圍籬?
林小姐-於2021-10-24 13:15:14
林小姐  您好
1.
是否為既成道路建議向當地公所、地政機關洽詢
2.
妳個人沒有權利禁止他人停車
但可以向公所申請劃紅線禁止他人停車
3.
只要不是妳名下的土地
妳都不能施作圍籬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4 13:15:14
貴律師好。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27471 內文提到"監察院為遏阻投機炒作歪風蔓延,將疑涉假債權、真買賣的法拍移轉案件資料,函請法務部轉所屬檢察機關偵查,呼籲民眾守法,並珍惜住宅資源。" 本人為其內文所提之債權承受者(買方),有參考住宅法,及下方文章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3633 想請問, (1)營建署與原屋主有作預告登記限制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於該項房產,唯現房產已因"強制執行"而塗銷登記過戶至新屋主, 營建暑是否還有合理之法源依據要求以原價85折購回? (2)本人此種法拍型式(債權承受合宜住宅)之行為,是否有違法呢?
王先生-於2021-10-21 12:46:52
王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要麻煩你提供當初相關司法文書
讓我們確認內容後
才有辦法判斷雙方是否有任何違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2:46:52
老公外遇有兩個小孩,小孩排序都比我的小孩大 1。若雙方協商父親可以不用支付小孩金錢是合法的嗎? 2。能要求孩子長大後也不准因父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而提告嗎? 3。如果以簽定契約協商談金額的方式,索取多少才算是合理(比例) 4.侵犯配偶權條文說超過兩年知悉就不能提告。但是老公說他們是朋友,只是我從兩年前就曾幾次傳訊給女生要她不能聯絡男生,這樣算知悉超過兩年嗎? 5.我能不能要求對方主動放棄男方的撫養權、探視權、監護權?或是我和對方私下簽約協議放棄,這樣是有法律效果的嗎?
張小姐-於2021-10-21 10:33:40
張小姐  您好
1.是合法的
2.可以
3.這個不了解你們雙方經濟狀況,無法判斷比例
4.算超過兩年
5.不能,沒有法律效力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1 10:33:40
1.連繫人:游維新先生。0910818138(本人非股東之一,為林姓股東之隱名合夥人) 2.事實簡述: 一、四位股東(三位昔日同窗,另一為負責人之子)於去年初以現有之○○系統科技整合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於桃園龜山)陸續增資迄今,並已建置完成2座太陽能發電案場營運發電中。 二、現有公司原(現)負責人○先生分別於今年3月上旬突告知股東,公司應支付作業費用1250元/瓩予他(○姓負責人),又於9月上旬再於股東line群組中告稱為平衡開銷及心力負擔,將自下一個光電案場建置之行政作業費自原1250元/瓩調高至3000元/瓩,讓本人深感不解,美其名為共同努力樽節支出,竟大部流入自已所有。 三、此作業費用於開案前均未曾提出討論,負責人分次提出及增列費用金額,非股東間彼此之約定及損害其他股東權益(每個案場建置容量約500-1000瓩不等)。 四、公司增資迄今,除召開幾次股東會議及於line通訊群組內初略說明付款及支用情形外,本人均未親閱完整之公司應繕之帳目表冊,對於公司現有重要資金流向多所質疑。 五、九月底臨時召開股東會議中,負責人針對建置南投國姓案場之利潤分配方式再次推翻原先約定之比例,最後不歡而散。 六、因彼此已無相互信任基礎下,本人訴求先以非執行股東之查帳及監察權,以釐清公司帳戶內金錢收支流向明細款項,確認無不法情形後,即提出個人轉讓出資額意思表示,若無法順利達成期待,或明顯違法之實證時,將向法院提出舉發及解散公司之訴求,取回本人之應有之權利。(林姓股東及本人均設籍高雄市)
游先生-於2021-10-20 18:37:59
游先生  您好
由於您的問題相當複雜
線上回覆無法提供詳細的法律意見
建議你來電跟律師洽談或是與律師預約時間見面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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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殷佐  律師
-於2021-10-20 18: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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