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有個關於房屋漏水的法律問題想向您請教。房屋地點在中和、是四層樓公寓中的三樓。在2014年12月的時候房屋裝潢一直到2015年的2月底完工。數個月過後一直沒事,一直到2015年8~9月的時候,樓下的鄰居跟我們反應他家浴室天花板漏水,並認為之前都沒漏水,是我們裝潢後才開始漏水,所以一直咬著是我們裝潢造成的漏水。由於不知道是何原因造成漏水,我也找過測漏師父來測試,測試結果也顯示不是我們這邊漏水。我自己也關水2~3個星期測試過,樓下反應還是會漏水,且還是一直咬著是我們這邊造成的。他們後來找了他們信任的水電師傅來看也無法很肯定是我們這邊漏。最後還是受不了他一直來煩,就同意讓他請的水電師傅敲牆壁來看,總共敲了兩個地方,浴室的左下角及右下角。 結果發現有三處漏水: 1. 共用汙水管原本就有兩個破洞 (浴室的右下角),水量非常少 2. 隔壁三樓洗臉台排水管接到牆壁那邊有個破洞, 3. 隔壁三樓熱水管明顯漏水,且水量很大。(浴室的左下角) 當時也有找里長和隔壁三樓的房客及二樓的一起看。 之後隔壁三樓的屋主也找了他認識的水電來看的確是他們的熱水管漏水。 現在我的問題是: 1. 這些漏水點都不是因我們裝潢所造成的問題,對於二樓不實的指控,在法律上他是否該負甚麼責任? 2. 由於當時沒有白紙黑字寫下約定,因二樓不實的指控導致我們的損失(上述第三點),我是否可以跟二樓求償? 3. 因為隔壁三樓的水電師傅來看過並且要處理,若他們處理好了他們水管的問題,但不願負擔我被敲牆壁修繕的費用及因漏水牆壁所出現的壁癌的話,從法律上我該怎麼做?
鄭先生-於2016-04-16 05:24:46
鄭先生 您好
1.二樓屋主的指控是出於合理的懷疑,除非有刑法公然侮辱或毀謗等妨害名譽的行為發生,否則縱然事後的檢測發現漏水原因與鄭先生無關,二樓屋主也未觸犯任何法律規定。
2.依照鄭先生所述,是你二樓請水電師傅敲牆壁來看,所以除非你們有約定由鄭先生自行負擔回復原狀的費用,否則浴室牆壁的復原費用應該由二樓負擔
3.牆壁壁癌所產生的原因若確認是由隔壁三樓漏水所引起,則法律上應該由隔壁三樓負責,若對方拒絕給付,則鄭先生可向隔壁三樓屋主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4-16 05:24:46
你好~我因在團購買東西,後來有告知會以分期方式給予金錢,對方也說好,但後來來電告訴我要我全額還清,但我告知說目前手頭較緊要他們寬限幾天,但對方要求若當天沒匯款就要告上警局,想請問這樣我會構成詐欺罪嗎?我若無法在他要的時間匯款,那我該怎麼做呢?擔心因買賣問題而構成吃官司!
陳小姐-於2016-03-30 17:16:13
陳小姐 您好
如果雙方的對話紀錄或是電子郵件內容可以證明有約定或是告知以分期付款方式給付價金
則縱使日後對方單方面要求一次給付價金而我們未履行
也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本案最多也是民法債務不履行或是解除契約回覆原狀的問題
請不用擔心會觸犯刑法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3-30 17:16:13
律師您好: 我媽她在淡水鄧公路那有ㄧ間老舊公寓改裝套房出租在三樓,約今年一月份我媽才接到二樓屋主來電告知他們家有漏水,且已經漏到一樓他們租給全家便利超商屋內也漏水,他們找我媽ㄧ起來從三樓查詢,經過多次找水電工來敲敲打打仍找不到漏水處,最後終於找到是在我媽房子三樓的公共管線漏水,目前也已經處理完畢沒漏水了!但二樓屋主確說要求我媽賠償損失,昨天他們也找了協調委員會ㄧ起協調,他們找來了像流氓的人說:水管的問題他認同屬公共部分,他說水管修理費他也可以分攤,但是他們現在改要求我們賠償因延後處理造成的傷害! 他們開出的條件連協調人員及里長都覺得他們跟本不是來協調是要求一筆估價不實際的費用且還想賺取暴利 ,只好走法律途徑解決! 房屋法規室內不行改裝套房,但我媽當初94年購屋時房屋已裝潢為套房,且並不知道有此法規,是最近這事發生後才知道有此法規的!對方現在就是死咬我們這點,認為我們不敢走法律途徑,但也總不能任由他們宰割吧!他們跟本不想調解的! 想請教若走法律途徑,是否因此事而影響室內套房被拆除? 我們應如何處理呢?
劉小姐-於2016-03-17 11:48:24
劉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分成兩個部分回答。
第一、關於室內裝修的部分,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獲許可而直接裝修,依建築法第95條之1會開罰6萬到30萬不等,必要時仍得拆除。換句話說,就是沒有依法申請許可的,確實違法,是處以行政罰。然因為室內裝修並不屬於建築法第9條所列需申請執照之情形,就目前多數狀況,並不必然會來拆除,不過,如果未依照原始圖說還原,罰鍰勢必是會收到的。
第二、關於對方來索賠的部分,違法已經是事實,不過因為建築法跟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都容許「補辦」,在觀念上簡單來說,就算是違建,不必然造成建築結構有影響,更難說會造成管線破損,所以建議上,既然本件漏水管線為共用管,如果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應以訴訟並且找尋專業鑑定人員以及律師協助處理。
林敬哲 律師
林敬哲律師-於2016-03-17 11:48:24
律師您好:請教房屋漏水的問題,去年104年1月透過台北仲介在高雄購屋(二樓公寓),賣方屋主是委任高雄的仲介。 合約上是以現況交屋,無漏水簽訂 入住半年後,現今105年一月一樓屋主反應漏水,經查證後確實是自家馬桶漏水 前屋主反應『十年前』有漏水情況已有修繕過,漏水處同十年前請問律師,這樣我還可以請求前屋主修繕嗎?或透過賣方仲介協調,他們有責任嗎?(買方台北仲介公司已倒閉) 謝謝您
黃先生-於2016-03-09 23:07:49
黃先生 您好
由於你的情況是入住後半才發生漏水情況,並非一入住就發生漏水情形
所以該漏水是否可歸責於出賣人則是主要問題
在法律程序上,若經鑑定該漏水原因係於交屋前即存在且出賣人亦未告知
則你可以主張出賣人修繕漏水部位或是減少價金甚至是解除買賣契約的關鍵
若鑑定後認為漏水原因是交屋後才發生的,則你必須自負修繕責任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3-09 23:07:49
請教律師,父親驟逝,因兒女皆已在外成家立業,對於父親遺產,皆希望全數留給母親,無繼承及爭產意願,請問要辦理甚麼手續?財產為郵局定存,銀行存款,及農地。謝謝您的協助。
鄧先生-於2016-03-05 22:40:12
鄧先生 您好
若你們皆已決定將父親遺產全數留給母親
那除母親以外的繼承人須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然後由母親一人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繼承登記及向郵局請領父親存款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3-05 22:40:12
律師你好 本人於2015年1/27日下午機車停放於道路停車格內無端遭受撞擊毀損(共有3台受損),現場無留下聯絡資料亦無煞車痕等痕跡,故自行前往警局及交通隊尋找報案記錄,因事故發生時本人不在現場後續也無收到任何通知,自行查出報案記錄後也到交通隊製作筆錄,因肇事者態度惡劣無誠意協調,於2016年2/20日前往派出所報案毀損不受理,撥打至交通隊得到通知是肇事者已提出調解請等消息 肇事比例因為我是停在停車格內且靜止中 所以對方應是全責 請問依照事實現況 1.機車停放車格內遭受毀損 警察機關是否無權受理毀損? 2.除民事賠償以外,在刑事上是否只要舉證出動機才可提告毀損 例:毀損罪 3.另請教小額訴訟之流程,商請律師仍須付費還是可以請被告全額負擔? 4.警察機關說受理毀損本人我就是誣告,所以不予受理,但我車子毀損不能使用是事實何來誣告 以上4點問題 煩請律師指教 謝謝
湯先生-於2016-02-22 14:13:15
湯先生 您好
針對你的四個問題,回覆如下
1.毀損屬於刑事案件,若有民眾報案,警察機關應立即受理,就你所描述的情況,派出所的做法恐有不妥
2.毀損罪法律上只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除非你可以證明對方是故意毀損你的機車,否則一般車損都屬於過失毀損並不在刑法處罰的範圍內
3.小額訴訟跟一般訴訟流程相同,目前律師費的支出法院實務上並不認為是損害賠償的一部份,所以不能要求對方負擔律師費
4.你提出毀損告訴並不算是誣告,至多是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處分,警察機關這樣說無非是認為本案不構成毀損罪才會以這樣的說詞希望可以說服你不要報案
湯先生以你的情況,在法律上只屬於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可能不構成刑法毀損罪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2-22 14:13:15
感謝貴所林殷佐律師 提供智慧財產法律見解之法律扶助。
廖先生-於2016-01-29 10:58:22
-於2016-01-29 10:58:22
漏水原因係因樓上馬桶老舊所致,費用由誰負擔? 但對方推說是大樓老舊導致管線漏水,但漏水的是對方的糞管水平管,那麼費用由誰負擔?
sofia-於2016-01-05 11:15:23
小姐 您好
漏水事件若漏水原因經鑑定後屬於可歸責於對方之事由(即排除公共管線、我方管線)
則修繕費用即應由對方負擔
若是公共管線所造成之漏水,修繕費用則由管委會負擔,若無管委會則各自負擔一半費用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1-05 11:15:23
你好 想請教 朋友前陣子宣稱被鎖在外面 沒錢請鎖匠開門 半夜跟我借了一千塊(轉帳) 後來又說 因為那張卡片疑似條碼壞了 再跟我借了一千轉帳到其他戶頭 後來他說他名下的帳戶都被鎖 因為營業網拍有交易糾紛被告 暫時沒辦法還 最後說要用無摺存款還我 之後人就消失了 至今遲遲不還錢 然後關機 不回LINE 我現有的資訊就是 LINE對話紀錄 和他的手機號碼 和 他的銀行帳戶(轉帳紀錄) 因為是網友 所以不知道他的名字 地址之類 問警察 警察說可以去法院告他詐欺 但我有個疑問 我資料夠嗎? 光是有電話 銀行帳戶 可以請誰幫我查到他嗎?
詹先生-於2016-01-01 14:29:14
詹先生 您好
只要檢附相關資料(手機號碼、銀行帳戶)給警察或是地檢署
司法單位都可以去調閱手機號碼跟銀行帳戶申請人的資料
並且通知該申請人到案說明
除非該網友是使用他人的手機號碼跟銀行帳戶
不然應該是可以查到該網友的真實姓名跟年籍資料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1-01 14:29:14
前一陣子,樓下住戶跟我們說他們家浴室天花板在漏水, 看了一下,的確是由2層樓之共同壁所造成, 為確認漏水是因防水層破損或水管破損所造成,需進行相關測試, 但是樓下住戶因已租人,幾次相關看測試結果都失約, 所以一直無法確認直接原因。 因共同壁之整修費用需由雙方負責, 而樓下只是微小漏水,故是否整修似由樓下住戶決定較為合理, 且為避免樓下住戶向我們求償未整修時漏水造成天花板損失之費用, 請問如果傳簡訊給樓下住戶說明「因共同壁之整修費用需由雙方負責,是否整修由他們決定較為合理。請他們決定整修時再行告知,其間之損失恕不負責」,這樣子是否具法律效力。 或是先行整修後再向其索取相關費用較為妥切。 謝謝
楊先生-於2015-12-30 09:33:06
楊先生 您好
共同壁之整修雖然原則上是由雙方負擔費用
但是若是漏水所造成的共同壁損害
則是由漏水原因可歸責的一方負擔維修費用
所以你問題中所提到的共同壁漏水問題
還是必須先確認漏水的原因
才能決定由誰負擔修理費用
另外,簡訊內容只能算是單方面的告知
沒有經過對方回覆同意前並不具備法律效力
林殷佐 律師
-於2015-12-30 09:3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