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親戚合夥於東南亞開設餐飲業,因親戚無法與當地員工相處而擅自離職回台,回台後即要求與當事人拆夥並對當事人提出詐欺告訴,經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出庭辯護,順利說服檢察官取得不起訴處分。

案例介紹
合夥糾紛演變成詐欺案件
110年5月合夥詐欺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與親戚合夥於東南亞開設餐飲業,因親戚無法與當地員工相處而擅自離職回台,回台後即要求與當事人拆夥並對當事人提出詐欺告訴,經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出庭辯護,順利說服檢察官取得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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