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告訴人為職場同事,某日雙方於下班後留在辦公室聚餐,聚餐結束後當事人即遭告訴人提出性騷擾告訴,後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陪同至警局及地檢署製作筆錄,順利說服檢察官當事人並無任何性騷擾行為獲得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