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請神容易送神難,作房東的最怕遇到惡房客
如果房東遇到租金繳納不正常的房客,請他搬走他又不肯時,那該怎麼辦呢?
一、
(一)民法第440條規定: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二)由民法第440條規定可知,房客欠繳二個月以上的租金時,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這時除了可以請房客支付所欠繳的租金外還可以要求房客搬離並返還房屋予房東
二、
(一)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二)若遇到不繳租金也堅持不搬離的房客,則房東另可於終止租約後依民法第455、767條的規定向法院訴請房客返還房屋,並連同搬離前相當於不當得利之租金一併要求房客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