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合會常見的糾紛就是會首倒會跟會首假冒他人之名義標會(簡稱冒標),除了會首冒標另外涉及刑法偽造文書跟詐欺罪的問題外,會首倒會的部分屬於民事的法律糾紛。
二、民法第709-9條第一項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可知若合會倒會,會首及已得標之會員應將該給付之會款,平分給未得標之會員。
三、民法第709-9條第二項規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可知合會倒會後,會首跟已得標之會員在法律上是負連帶責任,且一旦遲延兩期給付會款則尚失分期利益,其他會員可請求給付全部會款。

 
民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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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會倒會時其他會員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一、民間合會常見的糾紛就是會首倒會跟會首假冒他人之名義標會(簡稱冒標),除了會首冒標另外涉及刑法偽造文書跟詐欺罪的問題外,會首倒會的部分屬於民事的法律糾紛。
二、民法第709-9條第一項規定「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可知若合會倒會,會首及已得標之會員應將該給付之會款,平分給未得標之會員。
三、民法第709-9條第二項規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可知合會倒會後,會首跟已得標之會員在法律上是負連帶責任,且一旦遲延兩期給付會款則尚失分期利益,其他會員可請求給付全部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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