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一)父親將名下房產贈與給獨子,後兒子不孝順,父親後悔想將房產取回。
(二)丈夫購買房產登記於妻子名下,後夫妻失和,丈夫想將房產取回。
二、說明
(一)贈與財產後可否反悔(法律上稱撤銷),首先要看該贈與行為進行的階段
1.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如果是贈與錢財珠寶,在錢財珠寶還未交付到受贈人手上時,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是贈與不動產,則贈與人必須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始可撤銷贈與。
3.另外要特別注意,有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之情形則無法撤銷贈與。
(二)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無附帶條件而依情形行使撤銷權
1.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依民法第412條之規定,於有約定受贈人負擔行為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三)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
1.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該項撤銷權需特別注意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有一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民事相關
民事相關
贈與財產後反悔了法律上該如何處理?
一、案例
(一)父親將名下房產贈與給獨子,後兒子不孝順,父親後悔想將房產取回。
(二)丈夫購買房產登記於妻子名下,後夫妻失和,丈夫想將房產取回。
二、說明
(一)贈與財產後可否反悔(法律上稱撤銷),首先要看該贈與行為進行的階段
1.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如果是贈與錢財珠寶,在錢財珠寶還未交付到受贈人手上時,贈與人得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隨時撤銷贈與。如果是贈與不動產,則贈與人必須在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完成前,始可撤銷贈與。
3.另外要特別注意,有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之情形則無法撤銷贈與。
(二)如果已經將贈與物之權利移轉給受贈人時,則視該贈與有無附帶條件而依情形行使撤銷權
1.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依民法第412條之規定,於有約定受贈人負擔行為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三)若受贈人有下列情形,則贈與人亦可行始撤銷權
1.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2.該項撤銷權需特別注意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有一年消滅時效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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