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行政執行分署與執行法院關於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競合,且執行程序之目的相互牴觸者,苟民事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具對世效力之拆屋還地確定終局判決,縱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在先,執行法院仍得依該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不受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效力之拘束。又執行標的物縱經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程序而由第三人拍定,該第三人係該確定終局判決後之標的物繼受人,亦為該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所及,執行法院仍得對之為強制執行,不惟徒增問題,苟因此造成拍定人之權益受損,拍定人非不得向執行拍賣之行政執行分署主張權利。故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分署,為避免執行標的物有於拍定後遭拆除之瑕疵,允宜勸諭移送機關撤回執行,以避免造成問題。如不撤回,本案之執行法院仍得依該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判決意旨。
二、根據上面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節錄幾個要件:1.同時有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2.執行程序是相互牴觸(例如要拆除跟法拍)。3.民事執行的執行名義要有對世效(例如基於所有權返還)。產生的效果就是,民事執行法院可以優先執行,只要有對世效,可以完全不理會行政執行查封的名義。
三、後續問題,如果有拍定人怎麼辦?最高法院是說:如果拍定了還被拆除,拍定人你只能找行政執行機關請求賠償。可是最高法院這樣說是不是不負責任?所以最高法院在這件判決還說:因此,行政執行分署你發現拍賣物要被拆了的話,你要趕快通知移送機關撤回,不要害拍定人白花錢還要來對你提告。
四、結論,買法拍的任何物件一定要小心謹慎,尤其是買行政執行署法拍的物件。
民事相關
民事相關
民事強制執行與行政執行之競合(拆屋還地)
一、按行政執行分署與執行法院關於執行標的物之執行競合,且執行程序之目的相互牴觸者,苟民事執行之執行名義係具對世效力之拆屋還地確定終局判決,縱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在先,執行法院仍得依該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不受行政執行分署查封效力之拘束。又執行標的物縱經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程序而由第三人拍定,該第三人係該確定終局判決後之標的物繼受人,亦為該執行名義之執行力所及,執行法院仍得對之為強制執行,不惟徒增問題,苟因此造成拍定人之權益受損,拍定人非不得向執行拍賣之行政執行分署主張權利。故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分署,為避免執行標的物有於拍定後遭拆除之瑕疵,允宜勸諭移送機關撤回執行,以避免造成問題。如不撤回,本案之執行法院仍得依該執行名義逕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84號判決意旨。
二、根據上面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節錄幾個要件:1.同時有民事執行與行政執行。2.執行程序是相互牴觸(例如要拆除跟法拍)。3.民事執行的執行名義要有對世效(例如基於所有權返還)。產生的效果就是,民事執行法院可以優先執行,只要有對世效,可以完全不理會行政執行查封的名義。
三、後續問題,如果有拍定人怎麼辦?最高法院是說:如果拍定了還被拆除,拍定人你只能找行政執行機關請求賠償。可是最高法院這樣說是不是不負責任?所以最高法院在這件判決還說:因此,行政執行分署你發現拍賣物要被拆了的話,你要趕快通知移送機關撤回,不要害拍定人白花錢還要來對你提告。
四、結論,買法拍的任何物件一定要小心謹慎,尤其是買行政執行署法拍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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