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5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8、246 條  ( 104.06.10 ) 
決  議:
採丁說(效力未定說)。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與優先 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在 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仍存在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 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屬效力未定。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一○四年民議字第五號提案 民六庭提案: 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出讓,並為轉讓後,復將該債權出讓予第三人 ,並轉讓之(下稱債權雙重讓與),該第二次債權轉讓(讓與)行為之效 力如何? 甲說(有效說): 在第二債權讓與之通知先於第一債權讓與之通知到達前,債務人未 向第二受讓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時,得依其選擇第二受讓人為債 權人,或以自己危險,向第一受讓人清償。 乙說(無效說): 債權之雙重讓與,第二受讓人係受讓不存在之債權,乃以不能之給 付為契約標的,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而無效。 丙說(通知生效說): 債權人先對債務人通知第二次讓與之事實,即對債務人生效。 丁說(效力未定說):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 與優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 非受讓不存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仍存在之他人(第一受 讓人)債權,性質上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屬 效力未定。 以上四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 議:採丁說(效力未定說)。
民事相關
民事相關
最高法院105年第15次民事庭決議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105 年度第 15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8、246 條  ( 104.06.10 ) 
決  議:
採丁說(效力未定說)。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與優先 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非受讓不存在 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仍存在之他人(第一受讓人)債權,性質上 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屬效力未定。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第十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討論事項:一○四年民議字第五號提案 民六庭提案: 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出讓,並為轉讓後,復將該債權出讓予第三人 ,並轉讓之(下稱債權雙重讓與),該第二次債權轉讓(讓與)行為之效 力如何? 甲說(有效說): 在第二債權讓與之通知先於第一債權讓與之通知到達前,債務人未 向第二受讓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時,得依其選擇第二受讓人為債 權人,或以自己危險,向第一受讓人清償。 乙說(無效說): 債權之雙重讓與,第二受讓人係受讓不存在之債權,乃以不能之給 付為契約標的,應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規 定而無效。 丙說(通知生效說): 債權人先對債務人通知第二次讓與之事實,即對債務人生效。 丁說(效力未定說): 在債權雙重讓與之場合,先訂立讓與契約之第一受讓人依「債權讓 與優先性」原則雖取得讓與之債權,但第二受讓人之讓與契約,並 非受讓不存在之債權,而係經債權人處分現仍存在之他人(第一受 讓人)債權,性質上乃無權處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應屬 效力未定。 以上四說,應以何說為當?請公決。 決 議:採丁說(效力未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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