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一)小王跟小明說,有個投資管道,放一百萬本金在那邊,一年可以領到8萬利息,還可以隨時取回本金,利息比銀行高太多了,快一起參加!
(二)小王跟小明說,有個未上市公司正準備擴大經營,現在一張股票30萬,公司的產品很有競爭力,每個月都會發固定比例股利給股東,換算下來比到銀行存定存好太多了!
(三)小王跟小明說,有個在經營不動產租賃的合夥計畫,專門出租房屋給人收租金,現在一股50萬,入股的話每個月還可以領到固定比例的租金,換算下來比到銀行存定存好太多了!
二、處理情形
(一)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二)以案例情形來說,不論小王所形容的是公司、合夥、投資任何機構,只要是跟不特定多數人吸收現金,然後允諾按時發放固定比例之金額,就有違反銀行法之虞,甚至可能小王說得過於天花亂墜還會涉及刑法詐欺罪。
(三)如果小王另外要求小明也以相同說辭去拉攏他人加入,甚且拉攏成功還有傭金給予小明,則小明亦有可能構成違反銀行法的幫助犯或是刑法詐欺罪幫助犯

刑事相關
刑事相關
高額報酬投資行為所涉及的刑事法律糾紛
一、案例事實
(一)小王跟小明說,有個投資管道,放一百萬本金在那邊,一年可以領到8萬利息,還可以隨時取回本金,利息比銀行高太多了,快一起參加!
(二)小王跟小明說,有個未上市公司正準備擴大經營,現在一張股票30萬,公司的產品很有競爭力,每個月都會發固定比例股利給股東,換算下來比到銀行存定存好太多了!
(三)小王跟小明說,有個在經營不動產租賃的合夥計畫,專門出租房屋給人收租金,現在一股50萬,入股的話每個月還可以領到固定比例的租金,換算下來比到銀行存定存好太多了!
二、處理情形
(一)依銀行法第29條規定:「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第125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二)以案例情形來說,不論小王所形容的是公司、合夥、投資任何機構,只要是跟不特定多數人吸收現金,然後允諾按時發放固定比例之金額,就有違反銀行法之虞,甚至可能小王說得過於天花亂墜還會涉及刑法詐欺罪。
(三)如果小王另外要求小明也以相同說辭去拉攏他人加入,甚且拉攏成功還有傭金給予小明,則小明亦有可能構成違反銀行法的幫助犯或是刑法詐欺罪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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