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經過:
甲和乙是鄰居,甲養的狗A咬傷了乙的狗B,乙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甲曾經寫書狀給法院「質疑」乙以前也發生過訴訟糾紛,因此懷疑乙是「訟棍」,經乙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告甲在訴訟中【公然侮辱】。
處理情形:

本所受甲委託處理地檢署開庭。本案的癥結點在於,訟棍這個名詞,是不是抽象的貶低他人名譽?寫書狀讓法院(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官)、相對人知道自己所指摘的情形,是不是【公然】?訴訟中所為的相關事實陳述,主觀上是否屬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
本案結果:

不起訴處分(無罪)。檢察官與律師之意見相同,認為寫書狀本身或在法庭上基於部分事實所做的陳述,環境上是針對特定人所表示,主觀上是為了訴訟攻防,所以沒有公然的問題,也沒有要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有趣的是,檢察官對於訟棍一詞就沒有交代是不是會貶低他人名譽。
資訊分享:法院近年來對於訴訟當事人於訴訟中所述,盡量不認為有妨害名譽的故意,以免造成訴訟當事人寒蟬效應,反而有礙於訴訟發現真實的進展。不過,不代表可以在訴訟中隨便罵人喔!請注意本案甲質疑乙是訟棍的前提是【乙曾經發生過訴訟糾紛】,而且是律師有說服檢察官採合理懷疑的論點。

刑事相關
刑事相關
訴訟中指謫對造所涉及公然侮辱的刑事法律糾紛
案例經過:
甲和乙是鄰居,甲養的狗A咬傷了乙的狗B,乙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甲曾經寫書狀給法院「質疑」乙以前也發生過訴訟糾紛,因此懷疑乙是「訟棍」,經乙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告甲在訴訟中【公然侮辱】。
處理情形:

本所受甲委託處理地檢署開庭。本案的癥結點在於,訟棍這個名詞,是不是抽象的貶低他人名譽?寫書狀讓法院(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官)、相對人知道自己所指摘的情形,是不是【公然】?訴訟中所為的相關事實陳述,主觀上是否屬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
本案結果:

不起訴處分(無罪)。檢察官與律師之意見相同,認為寫書狀本身或在法庭上基於部分事實所做的陳述,環境上是針對特定人所表示,主觀上是為了訴訟攻防,所以沒有公然的問題,也沒有要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有趣的是,檢察官對於訟棍一詞就沒有交代是不是會貶低他人名譽。
資訊分享:法院近年來對於訴訟當事人於訴訟中所述,盡量不認為有妨害名譽的故意,以免造成訴訟當事人寒蟬效應,反而有礙於訴訟發現真實的進展。不過,不代表可以在訴訟中隨便罵人喔!請注意本案甲質疑乙是訟棍的前提是【乙曾經發生過訴訟糾紛】,而且是律師有說服檢察官採合理懷疑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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