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我國改為登記婚後,不見得所有的新人都會辦宴客,當然就不會經歷宴客那辛苦的過程(開玩笑的),應該是說,儀式上沒有這麼複雜,但是立法者在登記婚姻的時候,仍然設下門檻,目的就是為了讓新人在結婚登記時要想清楚,婚姻不是簡單兒戲你情我願的扮家家酒,參照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要結婚,還要很麻煩寫個書面(制式表格可向各戶政事務所網頁下載或親臨索取),不能代辦或一個人自行前往辦理,還要在書面上有兩個證人簽名,並且依照法院判決之見解,此證人還必須要知道雙方有結婚的合意,不能只聽其中一方說而已。所以結婚已經跨進一個門檻,下述就介紹,進入婚姻後,就不能讓你輕易離婚的門檻!
離婚有多複雜?其實第一關跟結婚一樣,參照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一樣是要寫書面、一起到戶政事務所(都已經看彼此不爽了還是得一起前往)、兩個知道雙方有離婚意願的證人,才能辦理離婚登記,但是通常婚姻就是一個不滿意、一個擺爛,沒辦法協議離婚怎麼辦?法律知道婚姻難免有一些不該繼續維持的理由,所以在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這落落長的11個離婚的機會,只要符合其中一種類型,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離婚(婚姻不會自動消滅,一定要經過法院判決),但是其實看上面的理由,都是非常嚴重的情形才能離婚,也就是說,純粹【個性不合】、【性事不幸福】、【忽然覺得另外一半長相不好看】種種理由都是法院不會判決離婚的。至於1052條有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大致上來說叫做「任何人都無法繼續維持在這種婚姻模式下的情況」,舉例來說,分居長達10年都不一起住、結婚之初就是為了共組家庭但是長年膝下無子,另外一半又拒絕行房、另外一半常常情緒一來,就摔東西、罵髒話、嚇人,但是因為每個個案都不一樣,是否構成必須經過法院的判斷。所以單方要離婚,其實沒這麼容易,在此建議千萬不要盲婚,可以的話,多認識另外一半的朋友、家人、甚至多認識自己能不能跟對方共組家庭,再決定要不要進入婚姻這個羈絆,沒意外的話,婚姻通常是要伴隨自己下半生的。
以上只是"簡單"介紹,婚姻案件多屬複雜,並不能以上述內容概括而論,如有婚姻問題,個案仍應尋求律師為諮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