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若希望死後自身之財產依照自己之意志分配,在法律上的方法就是於死前書立遺囑,讓繼承人依照遺囑之內容繼承遺產。一般常見的遺囑書立方式為「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
二、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三、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四、備註
(一)不論遺囑形式為何,都需注意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若見證人資格不符,則遺囑失效。
(二)另須注意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若遺囑內容已侵害某繼承人之特留分,則有關侵害特留分之部分若經該繼承人主張無效,此部分之遺囑內容對該繼承人不生效力。

 
家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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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遺囑時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一、人若希望死後自身之財產依照自己之意志分配,在法律上的方法就是於死前書立遺囑,讓繼承人依照遺囑之內容繼承遺產。一般常見的遺囑書立方式為「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
二、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三、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四、備註
(一)不論遺囑形式為何,都需注意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若見證人資格不符,則遺囑失效。
(二)另須注意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若遺囑內容已侵害某繼承人之特留分,則有關侵害特留分之部分若經該繼承人主張無效,此部分之遺囑內容對該繼承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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