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終於打贏離婚官司了,法院也將小孩監護權判給我了,我可以幫小孩改成跟我姓嗎?」
經常有當事人在歷經千辛萬苦下獲得法院離婚勝訴判決後,提出想幫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問題, 當事人會有這樣的想法其實可以理解,「我已經離婚了,也取得小孩的監護權,既然我已經是小孩的監護人,小孩不要再跟前夫姓改成跟我姓,應該可以吧!」,結果當事人跑去戶政事務所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卻遭到戶政事務所拒絕而碰了一鼻子灰,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由法條內容可以知道,父母離婚是子女改姓的法定事由,但需要向法院聲請而且需要經過法院裁定後才能變更子女姓氏,戶政事務所無法只因為子女的監護權人要求就直接幫子女變更姓氏,戶政事務所還需要法院的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裁定,戶政事務所才會受理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作業,而在實務上通常除了父母離婚以外,尚需要具備以下的情形,法院才會裁定准予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1. 父親長期未扶養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未能盡保護教養義務。
2. 父親鮮少探視未成年子女,父親及其家屬與未成年子女已失去聯絡。
3. 未成年子女與母親依附關係強烈、感情聯結甚密,若變更從母姓,將有助未成年子女在單親家庭中重建親子家庭歸屬感及認同感之心理需求
如果具備以上所述的情形,會增加說服法院裁定准予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機率,換句話說,若有身為已離婚的男性讀者,只要反過來做也就是按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經常探視未成年子女並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良好互動,則當前妻向法院提出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聲請時,可降低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