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雖然是一個大家常討論的法律問題,但還是常常發現當事人誤會了一些法律概念,以下作簡易的分類說明
我發現我先生(太太)外遇了!法律上能主張什麼權利要看我們手上能證明外遇的證據到甚麼樣的程度,用簡單的二分法來說
一、如果我們手上的外遇證據能證明先生(太太)有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那在法律上我們可以主張

(ㄧ)對先生(太太)與第三者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通姦罪告訴。

(二)對先生(太太)與第三者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三)對先生(太太)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
二、如果我們手上的外遇證據只能證明先生(太太)有與第三人發生感情上的出軌而無法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那在法律上我們可以主張

(ㄧ)對先生(太太)與第三者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對先生(太太)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
 
另外要特別注意時效問題:
一、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必須自我們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的時候起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二、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必須自我們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起2年內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
三、 因先生(太太)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離婚訴訟,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必須於我們知道這件事後6個月內提出離婚訴訟或是事發後2年內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
 
以上簡易的分類方式,有助於當我們發現先生(太太)外遇時,該選擇什麼樣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法律上的權利!
家事相關
家事相關
我發現我先生(太太)外遇了!法律上我能主張什麼權利?
這雖然是一個大家常討論的法律問題,但還是常常發現當事人誤會了一些法律概念,以下作簡易的分類說明
我發現我先生(太太)外遇了!法律上能主張什麼權利要看我們手上能證明外遇的證據到甚麼樣的程度,用簡單的二分法來說
一、如果我們手上的外遇證據能證明先生(太太)有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那在法律上我們可以主張

(ㄧ)對先生(太太)與第三者依刑法第239條規定,向地檢署提出刑事通姦罪告訴。

(二)對先生(太太)與第三者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三)對先生(太太)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
二、如果我們手上的外遇證據只能證明先生(太太)有與第三人發生感情上的出軌而無法證明雙方有發生性行為,那在法律上我們可以主張

(ㄧ)對先生(太太)與第三者依民法第184、195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出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對先生(太太)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
 
另外要特別注意時效問題:
一、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必須自我們知道犯罪行為人是誰的時候起6個月內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二、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依民法第197條規定必須自我們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是誰的時候起2年內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
三、 因先生(太太)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離婚訴訟,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必須於我們知道這件事後6個月內提出離婚訴訟或是事發後2年內向法院家事庭提出離婚訴訟。
 
以上簡易的分類方式,有助於當我們發現先生(太太)外遇時,該選擇什麼樣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法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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