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面對年邁父母的扶養義務該如何處理,也是家事糾紛常見的一環。父親(母親)自子女年幼時即拋家棄子、離家出走,數十年後,年邁父親(母親)突然出現要求已成年的子女負擔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已成年的子女法律上應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依上述法律規定,成年子女依法可向法院主張父親(母親)於年幼時即已離家、未對子女盡扶養義務,而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進而請法院裁定減輕成年子女扶養父親(母親)之義務,若父親(母親)「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屬於情節重大,成年子女更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要求免除其扶養父親(母親)之義務
於實務上,成年子女向法院主張父親(母親)未盡扶養義務,可向法院要求傳喚實際扶養成年子女長大之長輩出庭作證,例如隔代教養之祖父母或是單親家庭之媽媽(爸爸),來證明子女成長過程中父親(母親)並未盡其扶養義務,而相對的主張成年子女應負擔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的父親(母親),可提出子女年幼時與其一同出遊之照片或是家居生活合照、其他同住之親屬為證人,向法院證明其於子女年幼時確實有一同生活並盡扶養義務。
若法院認定父親(母親)有與子女年幼時一同生活部分時間或是父親(母親)曾短暫負擔過子女扶養義務,則法院會裁定減輕成年子女扶養父親(母親)之扶養費;若法院認定父親(母親)從未自子女年幼時與子女一同生活或是父親(母親)從未負擔過子女扶養義務,則法院通常會認定該情形屬於「情節重大」而裁定免除成年子女扶養父親(母親)之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