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生病住院的時候我兒子都不來看我,可以不讓他繼承我的財產嗎?」
「律師,我爸重病住院的時候大哥都沒有來探病,現在我爸過世了,可以不讓大哥繼承我爸的遺產嗎?」
當家裡出現不肖子時,若仍讓不肖子可以繼承長輩的遺產,想必大家都會感到很不公平也無法服氣,那如何讓不肖子無法繼承遺產呢?
民法第1145條是我國不肖子喪失繼承權的規定,該條規定: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較常發生的狀況在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在司法實務上所謂的虐待係指:
1.「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意旨參照)。」
2.「另所謂虐待,謂予被繼承人以身體上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且不以積極行為為限,更包括消極行為在內。又此表示,除以遺囑為之者外,為不要式行為,亦無須對於特定人為表示(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710號判決意旨參照)。」
由上述法條內容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可知,實務上要使不肖子不能繼承父母財產,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必須舉出下列事項:
一、 證明不肖子有虐待或侮辱父母之事實,包含不肖子有毆打父母,或惡意不扶養父母、父母終年臥病在床,不肖子故意不探視父母一直到父母過世為止,始終不來探視等情形
二、 證明父母有表示不肖子不得繼承遺產,表示的方式包含父母書立遺屬、父母錄音錄影及向親人再三叮嚀不給不肖子繼承遺產等情形
而當然就相反的立場來說,不肖子若想要繼承遺產不喪失繼承權,則反過來要向法院證明自己並未有虐待或侮辱父母之情形,或是父母並未表示其(不肖子)不得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