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太太長年在外積欠債務,導致債主不斷上門討債令當事人不勘其擾,後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判決雙方已難以維持夫妻生活准予離婚。
當事人於105年12月21日受長官指示修繕公司鐵門,後意外墜地受傷,但公司拒絕賠償當事人之損害,後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經檢察官偵查後對公司負責人提起公訴。
當事人於line群組中針對保全傷人事件指謫係對方教唆,遭對方提告妨害名譽並經檢察官起訴,後委託本所律師出庭辯護,說服法院此為合理評論範疇後獲判無罪判決。
當事人原係公司貨運司機,離職後發現公司多年來未提撥勞工退休金至其準備金專戶,向公司協調未果,後委託本所律師提訴訟,經法院判決公司應給付483708元至當事人勞工退休金準備專戶。
當事人原經營幼稚園,後有人以假名及假名所簽發之本票向當事人頂讓其幼稚園,經當事人發現該人之詐欺、偽造文書犯行後委託本所律師提出刑事告訴,說服檢察官將該人以涉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當事人與友人合資投資彩券行經營,因獲利不如預期無法按時分配紅利予友人,遭友人控告當事人涉犯刑法詐欺罪,經當事人遂委託本所律師出庭辯護,說服檢察官本案純為民事糾紛而非刑事詐欺並獲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後,遭前夫發現與其他男子之親密合照,前夫因而控告當事人與該男子妨害家庭,經當事人遂委託本所律師出庭辯護,說服檢察官當事人並無任何妨害家庭犯行而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與前夫離婚後,兩人名下共有之房屋遭前夫換鎖不讓當事人進入,當事人不得已另請鎖匠更換門鎖進入而遭前夫控告妨害自由,經當事人遂委託本所律師出庭辯護,說服檢察官當事人並無犯意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委託工程行蓋屋自住,工程行竟違約延宕工期造成延遲一年交屋,當事人遂委託本所律師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違約金之訴訟,後經法院判決工程行應給付違約金200萬予當事人。
當事人25年前向賣方購買土地,25年來賣方皆未辦理土地過戶予當事人,後當事人發現賣方私下將土地贈與給子女,當事人遂委託本所律師向法院提出撤銷土地贈與訴訟,後於法院以賣方給付200萬予當事人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