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於地方法院勝訴、高等法院敗訴,後委託本所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高等法院敗訴判決應廢棄發回重審,後經高等法院更一審程序再次判決本所當事人勝訴,可獲賠新台幣800萬元。
當事人參加腳踏車出遊團體活動,遭被告駕車時於對向轉彎失控撞擊,當事人腦瘀血住進加護病房,經當事人父母委託事務所律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後,雙方達成和解當事人並取得和解金在案。
夫妻育有一子,婚後太太與婆婆相處不睦,且先生亦與太太家人發生摩擦,分居後先生竟阻饒太太探視小孩,後太太委託本所律師提出離婚訴訟並爭取小孩共同監護,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勝訴在案。
民國80幾年時當事人簽票據擔保,經執票人提起訴訟請求支付票款,但是本案其實款項當事人早已轉交給第三人且經執票人同意,因此主張執票人告錯對象,亦獲得法院的採納。
夫妻育有二子,離婚後大兒子與先生同住,二兒子與母親同住,事後前夫刁難母親探視大兒子,母親委託本所律師提出爭取二兒子單獨監護暨大兒子探視權之訴訟,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勝訴在案。
當事人因出賣房屋,遭買方惡意拒絕付款,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訴訟,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買方應給付違約金,判決原告勝訴。
當事人發現太太與公司男同事外遇,委託本所律師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後經地檢署起訴法院判刑勝訴確定。
先生收入不穩定有刑案前科,且太太與婆婆有嚴重的婆媳問題,太太欲訴請離婚委託本所律師訴訟,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且由太太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
當事人因業務過失傷害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刑,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上訴辯護後,臺灣高等法院給予當事人緩刑五年。
當事人因積欠銀行債務,後將名下不動產出售予友人變現,而遭銀行認定惡意脫產而向桃園地院提出撤銷不動產過戶之訴訟,經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訴訟,桃園地方法院認定該不動產過戶非為惡意脫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銀行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