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情況:我娘家人來夫家找我但被我公養的狗咬 我兒子也曾被狗從後撲倒 之前撲倒不知數次了 我帶兒散散步本來就不會帶狗去因我懷孕關係不可能帶狗又帶孩子 但因公養的狗不綁被它偷跟 結果去撲人及咬人 我很無助 必竟他是我先生父親 我們因這樣我們大吵關係也搞壞 我婆婆也因這樣被我公公使爆 但我婆婆還是站在他先生那 現在主要卡在我公婆覺房子是他們付頭款買給我先生 而我先生這間房子也有貸款他們不想搬走希望我們搬走 房子所有權都在我先生身上 我也怕分開住他們會告我們棄養 我想問的共有四點 請問第一點狗咬有追索期嗎?第二點是我能利用這點要求他們搬離嗎? 第三點他們告棄養會成立嗎? 第四點我們將房子賣會被反告嗎?
陳小姐-於2018-07-25 18:25:59
陳小姐 您好
1.
被狗咬一般最多構成過失傷害
而過失傷害的告訴期是六個月
2.
房子登記在你先生名下
所以只有你先生有權利要求他人搬離該房屋
3.
公婆的扶養義務第一順位應該是他們的子女
所以原則上媳婦不在扶養順位內
公婆告妳棄養不會成立
4.
因為房子登記在妳先生名下
所以妳先生有權處分該房屋
除非公婆主張該房屋是借名登記在妳先生名下
否則縱使妳先生將該房屋出售
公婆也無法據此對妳們提告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25 18:25:59
想請問 男方2年半都不出去工作家裡車貸房貸小孩家裡開銷都給女方支付,女方已經無力支付,並與男方吵架一年多,但男方打死不離,請問律師 這有方法處理嗎?
杜先生-於2018-07-24 19:36:44
杜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男方的情況應該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可據此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由法院判准雙方離婚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24 19:36:45
請問大律師: 祖父在民國34年隱居 依隱居習慣法之效力,自該日起隱居始成為戶主繼承開始之原因。 所以說在當時祖父已喪失戶主權和家產權 惟當時有一筆土地沒被繼承到 請問:祖父可在光復後的土地總登記仔把這筆土地拿去登記嗎? 若已登記合法嗎?
黃先生-於2018-07-24 15:50:08
黃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祖父應已喪失戶主權及家產權
不可繼承土地
但若當時地政機關之疏漏而將該筆土地登記於祖父名下
於未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前
依法依登記外觀皆為有效之合法登記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24 15:50:08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要預防老公外遇想要跟他到律師簽下,如果雙方彼此一方外遇了要把所有名下財產以及不動產歸對方這樣的程序會很多嗎?費用貴嗎?
吳小姐-於2018-07-24 10:27:37
吳小姐 您好
若要簽如妳所述內容的切結書或協議書
要請老公攜帶國稅局財產清冊或是所有財產相關證明
例如所有權狀、保單、汽車行照
然後雙方來事務所跟律師討論後
由律師擬稿
費用依照協議書內容複雜度而不同
建議來電詢問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24 10:27:37
關於告人背信及詐欺,簽約投資合約,但後來友人捲款潛逃,不出面,是否能告詐欺及背信
黃小姐-於2018-07-23 11:44:01
黃小姐 您好
若能證明對方確實捲款潛逃
則對方有可能夠成背信、詐欺或是業務侵占等罪
詳細狀況還是看我們手上的證據是否充分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23 11:44:01
想請問⋯我剛跟先生結婚半年多 沒有小孩⋯結婚期間先生沒有給家用 因為心力交瘁了 想離婚⋯⋯離婚後 可以跟先生要贍養費用嘛?麻煩了 謝謝
蔣小姐-於2018-07-23 11:32:29
蔣小姐 您好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若我們是經由法院判決而跟先生離婚且確實陷於生活困難
我們就可以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23 11:32:29
目前寶寶三個多月,丈夫總言語暴力,甚至懷孕期間摔東西打門,寶寶出生後寶寶哭他大聲罵寶寶甚至罵髒話,目前想離婚爭撫養權但丈夫說他有幫寶寶保險所以寶寶是歸他,目前我是全職媽媽丈夫晚上酒吧工作,甚至有外遇案例,請問撫養權歸誰所有機率大
鄭小姐-於2018-07-20 18:08:34
鄭小姐 您好
基本上小孩年紀還只有三個月這麼小的狀態
依照幼子從母原則
只要妳沒有不良嗜好或是酗酒、吸毒等行為
法院通常會將小孩監護權判給媽媽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20 18:08:34
因房屋出租,共同承租人一個未簽名,之所以朋友幫忙簽名字,身份證字號 印章 未蓋,這樣可以行程偽造文書嗎?
高小姐-於2018-07-19 10:51:58
高小姐 您好
若共同承租人本來就有意承租該房屋
則幫忙簽名的人縱使代替他簽名
也沒有違背他的本意
亦未造成損害
這樣的情形下不會構成偽造文書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19 10:51:58
您好,大概六年前,我讓朋友的朋友(以下簡稱A男)借名登記購買價值七百多萬的房產,期間房貸及相關問題都是由A男自行負責處理接洽,今年年初我收到法院的拍賣強制執行命令,才知道A男已有多期房貸未繳交且呈現失聯的狀態。 後來了解A男偽造我的簽名,不僅將房子分租出去(租金全部都是匯到A男的帳戶),還向B男借貸了二百萬,但與B男取得聯繫後,B男表示不認識A男且沒有相關的借貸證明,B男是借給C男,是C男與A男有債務關係。 想請問律師,目前A男一直處於避不見面,我又為避免房子被法拍,已主動與銀行接洽,繳納了保證金申請取消法拍,若要保證自身權利,在法律程序上能夠如何處理A男與C男的問題?(無力再多背負這筆冤枉的債務)
王先生-於2018-07-18 13:25:46
王先生 您好
若A男以偽造你簽名的方式來成立A、C之間的債務關係
則建議你向A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以證明該債務與你無關
若A男並未冒用你名義向C借款
則該筆債務應該與你無關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18 13:25:46
您好,我先生是馬來西亞華人,我目前在台灣,我們分居已經超過3年,在分居前,有6年沒有盡夫妻義務,因為先生有糖尿病,我也理解,但是,在我們分居過程中,先生有另外認識一位泰國女朋友。想請問這樣是否能申請單方面離婚?或是有其他方法?謝謝
陳小姐-於2018-07-18 11:44:04
陳小姐 您好
依妳所述
如果我們有證據可以證明分居數年且未盡夫妻義務
又可以證明先生有另交泰國女友
應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向法院訴請離婚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8-07-18 11: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