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客戶您好,和律法律事務所
在此為您做線上服務
請將您寶貴的問題或意見,寫入下列表格中
和律法律事務所之專業律師,將在最快時間內為您解答
你好:我跟老婆已經離婚五年 女兒現在九歲 小孩監護權是我 還沒離婚的時候有幫女兒投保一張(六年儲蓄險)保險 要保人是我老婆 六年來保險費用都是我在繳款 現在叫老婆把要保人更改我 但她一直堅持不簽名。 請問律師 還有途徑可以解決
吳先生-於2017-07-16 17:11:21
吳先生  您好
若老婆拒絕辦理變更要保人
而保險公司也無法因為你證明保險費都是你繳納而變更要保人為你
則原本前妻為要保人應負擔繳納保險費之責任
但多年來都是由你繳納
法律上對前妻來說有獲得免除繳納保險費之利益
你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對你前妻提出返還多年來所繳納保險費之訴訟
並於訴訟中提出以變更要保人為和解條件
促使你前妻同意配合辦理變更要保人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6 17:11:2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之前買賣房子在簽約的時候,有告知某處之前有漏水過,經過修繕後已無漏水,然後房仲也明確告知,成交後半年前賣方需處理漏水問題,半年後則由買方自行負擔,然而成交後約7個月,該處漏水處好像因為修補處損壞導致在次漏水,是後觀看合約並沒特別註明半年的責任歸屬問題,也沒特別註明日後的責任歸屬,只有寫該處漏水過,買方說要引述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賣方能引述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嗎?假如以上情況,到時假如上法院誰會勝訴?
張先生-於2017-07-16 11:59:41
張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契約內僅是註明房屋曾有漏水過
則表示漏水是過去式
交屋時的屋況應該是經修繕後無漏水
若此,並不能代表買方願意購買正在漏水的房子
則屋主即賣方還是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也就是擔保交屋時的屋況必須是無漏水狀態
通常房屋漏水的糾紛
重點還是在於漏水發生的原因
若是於交屋前即已存在的漏水原因
又無法證明買方明知並願意購買正漏水之房屋
則賣方還是應負修繕責任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6 11:59:4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之前買賣房子在簽約的時候,有告知某處之前有漏水過,經過修繕後已無漏水,然後房仲也明確告知,成交後半年前賣方需處理漏水問題,半年後則由買方自行負擔,然而成交後約7個月,該處漏水處好像因為修補處損壞導致在次漏水,是後觀看合約並沒特別註明半年的責任歸屬問題,也沒特別註明日後的責任歸屬,只有寫該處漏水過,買方說要引述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請問賣方需要負責嗎?
張先生-於2017-07-16 10:19:29
張先生  您好
就漏水修繕責任歸屬部分
若經鑑定漏水係於交屋前既已存在之現象
或係因賣方修繕不完全導致祭序漏水
則該屋漏水的修繕責任應由賣方負責修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6 10:19:29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假如收到與事實不符的存證信函,我該怎麼做,可以不理會他嗎?將來假如上法院,會對我造成不利的證據嗎?
張先生-於2017-07-13 18:57:57
張先生  您好
收到與事實不符的存證信函
可以選擇另以存證信函回覆
將正確事實說明清楚以正視聽
但縱使未有任何回覆
也不會發生"默認"的效果
日後上法院法官也不會因為你收到存證信函後未予以反駁
而認定你承認對方存證信函內所述之事實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3 18:57:57
我想問的是因為我不懂路權這樣我對還錯,而且談過兩次和解了第一次警方說人為傷害不用,車子部份我七他三,但第二次又變卦了說人為部份跟我要一萬二,但車子部份又變成他要會去問主管是不是這樣我佔七,說話反起反倒讓我覺得我們百性很好欺負,而且對方都沒有受傷也沒證明,我臉全被玻璃刺到破相,下禮拜最後一次和解了,我輸在路權,他幹道我支道,但我已經過到他幹道那邊了才被撞上,我筆錄沒做到我看到煞的話真的會撞上他們,我給妳看他的事情經過錄影帶,可以的話可以撥個電話嗎?或是賴jenk76 https://youtu.be/tQg5ghuQIXI
吳先生-於2017-07-13 18:32:06
吳先生  您好
就新聞影片來說
我方顯然有酒駕跟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以及支道未禮讓幹道的過失
至於雙方的過失比例則要交由法院判定而非任一方說了算
目前單就影片內容來說
初步判斷是我方過失較大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3 18:32:06
今早我因為閃車,車子緊急狀態下切進去機車道,追撞到兩名共乘的情侶,但事後發現被我撞的該名男子酒駕,達0.34 我想請問如果對方硬要告我,我能有什麼防備,或者我能怎麼處理 當然,如果對方願意和解,我也就願意配合醫藥費還有修車費用
葉先生-於2017-07-12 16:08:06
葉先生  您好
若對方有酒駕的情形
則建議你可適度主張對方就本件事故與有過失
可於民事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上主張雙方依過失比例分擔
降低你賠償的數額
另在刑事程序上也可以請法官、檢察官考量對方酒駕情形
而給與從輕量刑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2 16:08:06
你好⋯我想要問分局5年了!可以至法院聲請離婚嗎?需要準備那些東西?男生不願離婚
賴小姐-於2017-07-12 03:29:03
賴小姐  您好
如妳有人證、物證可證明
雙方分居五年多來已經沒有維持婚姻的共識
則可以撰寫離婚起訴狀後
送至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2 03:29:03
因為擔心自己人身安全,請問我身上帶著密錄器跟著我行動拍攝可以嗎?合法?非法?謝謝。
胡小姐-於2017-07-10 10:59:53
胡小姐  您好
拍攝行為合法
但不要做非法用途侵害影像中人物的隱私權,肖像權即可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0 10:59:53
朋友的車停在私人收費停車場內被撞刮,打給業者要調監視器畫面,業者居然說監視器是外包給廠商,之後聯絡廠商,廠商說可以提供影像,但是要收取工本費800,然後就只傳來一段不到一分鐘的畫面,說他們有看到畫面中的車子是有撞到我朋友的車,可是我們怎麼看都沒有,然後跟他要求調取從我們停入停車場到發現撞刮時候的畫面,又改口說檔案很大,費用要多收1500,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停車場完全都不用配合協助處理?監視器外包的廠商可以趁機收取這個費用嗎?
呂先生-於2017-07-09 18:01:18
呂先生  您好
1.停車場部分
實務上
停車場業者通常於看板上公告:「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一概不負保管責任」
而認為雙方未就保管車輛一事有達成共識
所以雙方間之法律關係,僅止車位之租賃契約,而不涵蓋車輛之保管責任
2.監視器廠商部分
若你是經由向警方報案透過警察向監視器廠商調閱畫面
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若是私下向廠商調取畫面
則有些廠商會制定收費方式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09 18:01:18
可以請問一下民航法對空拍機的限制有因為空拍機的重量而有所不同嗎? 以下是兩個不同網址禁飛區的範圍有所不同 可以請問一下哪一個才是正確的嗎? https://www.flyerlee.com/rcrmap.php http://www.dji.com/zh-tw/flysafe/no-fly
康先生-於2017-07-08 23:38:08
康先生  您好
目前民航法就空拍機之相關規範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以下僅提供修正草案內容供你參考:
第九十九條之九
遙控無人機由下列機關依本章規定管理: 
一、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民航局。
二、最大總重未達十五公斤遙控無人機: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第二款規定事項,本法未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訂自治法規管理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非經核准,不得於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從事作業或活動。
前項範圍外之其他區域,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從事遙控無人機作業或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並公告之。 
第九十九條之十二
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日出至日落間之時間飛航。
二、以目視方式操作,並不得以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且高度不得超過四百呎。
三、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臺以上遙控無人機。
四、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任何物件。
五、不得於露天集會上空作業或活動。
六、操作人應隨時監視該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週遭狀況。
七、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八、不得裝載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槍砲、刀械或對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有損傷之虞之物品。
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營利用遙控無人機,其作業程序經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申請第五款者,應先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或所有人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一第一項之禁止規定者,禁止其作業或活動,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遙控無人機或廢止其測驗合格證。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最大總重未達十五公斤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作業或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一第二項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之操作規定。前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08 23:38:08
親愛的客戶您好,和律法律事務所
在此為您做線上服務
請將您寶貴的問題或意見,寫入下列表格中
和律法律事務所之專業律師,將在最快時間內為您解答.
你好:我跟老婆已經離婚五年 女兒現在九歲 小孩監護權是我 還沒離婚的時候有幫女兒投保一張(六年儲蓄險)保險 要保人是我老婆 六年來保險費用都是我在繳款 現在叫老婆把要保人更改我 但她一直堅持不簽名。 請問律師 還有途徑可以解決
吳先生-於2017-07-16 17:11:21
吳先生  您好
若老婆拒絕辦理變更要保人
而保險公司也無法因為你證明保險費都是你繳納而變更要保人為你
則原本前妻為要保人應負擔繳納保險費之責任
但多年來都是由你繳納
法律上對前妻來說有獲得免除繳納保險費之利益
你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對你前妻提出返還多年來所繳納保險費之訴訟
並於訴訟中提出以變更要保人為和解條件
促使你前妻同意配合辦理變更要保人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6 17:11:2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之前買賣房子在簽約的時候,有告知某處之前有漏水過,經過修繕後已無漏水,然後房仲也明確告知,成交後半年前賣方需處理漏水問題,半年後則由買方自行負擔,然而成交後約7個月,該處漏水處好像因為修補處損壞導致在次漏水,是後觀看合約並沒特別註明半年的責任歸屬問題,也沒特別註明日後的責任歸屬,只有寫該處漏水過,買方說要引述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賣方能引述民法第351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這條嗎?假如以上情況,到時假如上法院誰會勝訴?
張先生-於2017-07-16 11:59:41
張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契約內僅是註明房屋曾有漏水過
則表示漏水是過去式
交屋時的屋況應該是經修繕後無漏水
若此,並不能代表買方願意購買正在漏水的房子
則屋主即賣方還是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也就是擔保交屋時的屋況必須是無漏水狀態
通常房屋漏水的糾紛
重點還是在於漏水發生的原因
若是於交屋前即已存在的漏水原因
又無法證明買方明知並願意購買正漏水之房屋
則賣方還是應負修繕責任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6 11:59:4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之前買賣房子在簽約的時候,有告知某處之前有漏水過,經過修繕後已無漏水,然後房仲也明確告知,成交後半年前賣方需處理漏水問題,半年後則由買方自行負擔,然而成交後約7個月,該處漏水處好像因為修補處損壞導致在次漏水,是後觀看合約並沒特別註明半年的責任歸屬問題,也沒特別註明日後的責任歸屬,只有寫該處漏水過,買方說要引述民法,物的瑕疵擔保,請問賣方需要負責嗎?
張先生-於2017-07-16 10:19:29
張先生  您好
就漏水修繕責任歸屬部分
若經鑑定漏水係於交屋前既已存在之現象
或係因賣方修繕不完全導致祭序漏水
則該屋漏水的修繕責任應由賣方負責修繕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6 10:19:29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假如收到與事實不符的存證信函,我該怎麼做,可以不理會他嗎?將來假如上法院,會對我造成不利的證據嗎?
張先生-於2017-07-13 18:57:57
張先生  您好
收到與事實不符的存證信函
可以選擇另以存證信函回覆
將正確事實說明清楚以正視聽
但縱使未有任何回覆
也不會發生"默認"的效果
日後上法院法官也不會因為你收到存證信函後未予以反駁
而認定你承認對方存證信函內所述之事實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3 18:57:57
我想問的是因為我不懂路權這樣我對還錯,而且談過兩次和解了第一次警方說人為傷害不用,車子部份我七他三,但第二次又變卦了說人為部份跟我要一萬二,但車子部份又變成他要會去問主管是不是這樣我佔七,說話反起反倒讓我覺得我們百性很好欺負,而且對方都沒有受傷也沒證明,我臉全被玻璃刺到破相,下禮拜最後一次和解了,我輸在路權,他幹道我支道,但我已經過到他幹道那邊了才被撞上,我筆錄沒做到我看到煞的話真的會撞上他們,我給妳看他的事情經過錄影帶,可以的話可以撥個電話嗎?或是賴jenk76 https://youtu.be/tQg5ghuQIXI
吳先生-於2017-07-13 18:32:06
吳先生  您好
就新聞影片來說
我方顯然有酒駕跟超速、未注意車前狀況以及支道未禮讓幹道的過失
至於雙方的過失比例則要交由法院判定而非任一方說了算
目前單就影片內容來說
初步判斷是我方過失較大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3 18:32:06
今早我因為閃車,車子緊急狀態下切進去機車道,追撞到兩名共乘的情侶,但事後發現被我撞的該名男子酒駕,達0.34 我想請問如果對方硬要告我,我能有什麼防備,或者我能怎麼處理 當然,如果對方願意和解,我也就願意配合醫藥費還有修車費用
葉先生-於2017-07-12 16:08:06
葉先生  您好
若對方有酒駕的情形
則建議你可適度主張對方就本件事故與有過失
可於民事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上主張雙方依過失比例分擔
降低你賠償的數額
另在刑事程序上也可以請法官、檢察官考量對方酒駕情形
而給與從輕量刑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2 16:08:06
你好⋯我想要問分局5年了!可以至法院聲請離婚嗎?需要準備那些東西?男生不願離婚
賴小姐-於2017-07-12 03:29:03
賴小姐  您好
如妳有人證、物證可證明
雙方分居五年多來已經沒有維持婚姻的共識
則可以撰寫離婚起訴狀後
送至法院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2 03:29:03
因為擔心自己人身安全,請問我身上帶著密錄器跟著我行動拍攝可以嗎?合法?非法?謝謝。
胡小姐-於2017-07-10 10:59:53
胡小姐  您好
拍攝行為合法
但不要做非法用途侵害影像中人物的隱私權,肖像權即可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10 10:59:53
朋友的車停在私人收費停車場內被撞刮,打給業者要調監視器畫面,業者居然說監視器是外包給廠商,之後聯絡廠商,廠商說可以提供影像,但是要收取工本費800,然後就只傳來一段不到一分鐘的畫面,說他們有看到畫面中的車子是有撞到我朋友的車,可是我們怎麼看都沒有,然後跟他要求調取從我們停入停車場到發現撞刮時候的畫面,又改口說檔案很大,費用要多收1500,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停車場完全都不用配合協助處理?監視器外包的廠商可以趁機收取這個費用嗎?
呂先生-於2017-07-09 18:01:18
呂先生  您好
1.停車場部分
實務上
停車場業者通常於看板上公告:「本停車場僅供停車,一概不負保管責任」
而認為雙方未就保管車輛一事有達成共識
所以雙方間之法律關係,僅止車位之租賃契約,而不涵蓋車輛之保管責任
2.監視器廠商部分
若你是經由向警方報案透過警察向監視器廠商調閱畫面
則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若是私下向廠商調取畫面
則有些廠商會制定收費方式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09 18:01:18
可以請問一下民航法對空拍機的限制有因為空拍機的重量而有所不同嗎? 以下是兩個不同網址禁飛區的範圍有所不同 可以請問一下哪一個才是正確的嗎? https://www.flyerlee.com/rcrmap.php http://www.dji.com/zh-tw/flysafe/no-fly
康先生-於2017-07-08 23:38:08
康先生  您好
目前民航法就空拍機之相關規範尚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以下僅提供修正草案內容供你參考:
第九十九條之九
遙控無人機由下列機關依本章規定管理: 
一、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遙控無人機:民航局。
二、最大總重未達十五公斤遙控無人機: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第二款規定事項,本法未規定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另訂自治法規管理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非經核准,不得於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從事作業或活動。
前項範圍外之其他區域,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依公共利益之需要,訂定從事遙控無人機作業或活動之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並公告之。 
第九十九條之十二
遙控無人機之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日出至日落間之時間飛航。
二、以目視方式操作,並不得以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且高度不得超過四百呎。
三、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臺以上遙控無人機。
四、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任何物件。
五、不得於露天集會上空作業或活動。
六、操作人應隨時監視該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週遭狀況。
七、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八、不得裝載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險物品、槍砲、刀械或對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有損傷之虞之物品。
最大總重十五公斤以上營利用遙控無人機,其作業程序經民航局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限制;申請第五款者,應先經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或所有人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一第一項之禁止規定者,禁止其作業或活動,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遙控無人機或廢止其測驗合格證。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最大總重未達十五公斤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作業或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一第二項禁止、限制區域及事項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二第一項之操作規定。前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07-08 23:38:08
Copyright © 2015 Peace of Law Attorneys-at-Law.
All rights reserved
立即來電 Facebook 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