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二、上面是最高法院的定義,簡單來說,就是本來應該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一般是不動產),因為某種特殊的理由(例如欠債),把財產登記到別人的名下,不過,實際上使用權限還是自己,例如說自己住、自己繳稅、繳水電費...等等,所以,所有權的歸屬其實是自己,而不是所有權狀的登記名義人。
三、這樣想買這些不動產的人怎麼辦?因為民法、土地法都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的認定,所以,只要實際上買的時候不知道有隱藏的所有權人,對於已經買到的財產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就是俗稱「保障善意第三人」,這時候,吃虧的反而是不安分把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借名人】。
四、至於借名登記因為從現實外觀不容易看出來,如果沒有簽訂契約的話,法院往往會有一些判斷基準來判斷到底有沒有借名登記關係,舉例來說,誰繳稅、誰去洽商購買、誰實際上居住等等客觀證據,不過最有趣的事情是,家屬之間(由其夫妻、父母子女)如果同住時,本來就經常發生非所有權人在支付稅金、水電費等情形,況且還很有可能是贈與給對方,但是繼續幫對方支付之情形在所多有,所以,借名登記時,請謹慎處理。
民事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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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他人名下之糾紛法律上如何處理?
一、所謂借名登記,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及出名者與該登記有關之勞務給付,具有不屬於法律上所定其他契約種類之勞務給付契約性質,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當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依民法第五百二十九條規定,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二、上面是最高法院的定義,簡單來說,就是本來應該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一般是不動產),因為某種特殊的理由(例如欠債),把財產登記到別人的名下,不過,實際上使用權限還是自己,例如說自己住、自己繳稅、繳水電費...等等,所以,所有權的歸屬其實是自己,而不是所有權狀的登記名義人。
三、這樣想買這些不動產的人怎麼辦?因為民法、土地法都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的認定,所以,只要實際上買的時候不知道有隱藏的所有權人,對於已經買到的財產是沒有任何影響的,就是俗稱「保障善意第三人」,這時候,吃虧的反而是不安分把財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借名人】。
四、至於借名登記因為從現實外觀不容易看出來,如果沒有簽訂契約的話,法院往往會有一些判斷基準來判斷到底有沒有借名登記關係,舉例來說,誰繳稅、誰去洽商購買、誰實際上居住等等客觀證據,不過最有趣的事情是,家屬之間(由其夫妻、父母子女)如果同住時,本來就經常發生非所有權人在支付稅金、水電費等情形,況且還很有可能是贈與給對方,但是繼續幫對方支付之情形在所多有,所以,借名登記時,請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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