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問: 我媽在她二姐家上吊身亡 繳房貸的人是我媽二姐的女兒 如果跟我求償房屋變凶宅差價 民事上我需賠償嗎?
張小姐-於2017-12-02 22:08:28
張小姐 您好
你媽在二姊家上吊身亡
確實會造成二姊家房價下跌
有求償權利的人為該房屋的屋主
而求償對象則應為你媽
你媽上吊過世後若妳及其他繼承人繼承媽媽的遺產
則法律上妳及其他繼承人也會繼承媽媽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而現行民法採限定繼承
所以妳跟其他繼承人要於媽媽的遺產範圍內賠償給該屋的屋主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2-02 22:08:28
最近上補習班 想退補習的部分 條約說到 : 學生自繳費用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預繳費用在全期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得不予退還,超過百分之十者,其超過部分,應全數退還 想請教這條約的意思是什麼 ? 補習班的費用總額是六萬六千 我已經 上了 七個小時 的課程 請問可以退費多少?
鄭小姐-於2017-12-01 22:12:23
鄭小姐 您好
1.
未上課前要退費者
補習班要扣下全部補習費的10%
若你初期繳納金額未達整體補習費的10%
則沒收你所繳納全部金額
若你已繳納超過整體補習費的10%
則超過10%部分補習班應退費給你
2.
你已上課7小時
則退費的計算方式應以你總上課時數為分母
已上課7小時時數為分子
去乘以總金額六萬六千元來計算應繳納費用之部分
你已繳納的補習費扣除上述應繳費費用之部分
扣除後的金額就是可以退費的金額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2-01 22:12:23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預售屋換約的買賣流程。本人今年透過仲介購入一筆預售物件,但對於預售屋「客變加減帳金額」的流向有些疑慮。在換約前,我透過仲介與賣方達成協議,也了解客變內容且建商會有加減帳,雙方同意以「原始合約價 + 賣方的獲利差額」成交並完成權利轉讓,因此我必須放入履保帳戶的金額為「所有賣方已付款 + 賣方的獲利差額」。換約當天,建商告知賣方有設定交屋款,且客變的加減帳在交屋後會與交屋款合併計算並退還,但原本的「所有賣方已付款」已包含交屋款,也就是換約當天,賣方尚有交屋款(24萬元)未付款。而買賣契約書寫明「若建商合約書中未付款金額與契約書所載金額有出入者,於換約時找補」。結果仲介卻把交屋款扣掉減帳金額(20萬元),最後只找補4萬給買方,而不是24萬,因此剩餘20萬流入賣方。換句話說,買方損失20萬,賣方除了獲利差額再多賺20萬。另外,換約時也簽訂切結書,內容為「新屋主接受客變,且加減帳在換約後由新屋主全額負擔」,結果最後加減帳卻由原屋主負擔,契約書中也未特別載明加減帳給予賣方。請問該如何處理? 換約後對建商所有的權利與義務是否應由新屋主承擔? 原屋主是否可以干涉並接收交屋後的加減帳金額?
林先生-於2017-12-01 21:58:35
林先生 您好
1.
買賣雙方協議的價金因為計算方式不同
而產生的差額
應依據買賣契約並詳列計算式後向賣方、仲介人員請求
若協議不成則向區公所聲請調解或透過法院訴訟
2.
換約後新屋主即為契約相對人
原契約的權利義務應移轉予新屋主
3.
換約後原屋主已非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當事人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否則原屋主對該預售屋之相關事項應不得干涉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2-01 21:58:35
律師您好,我於去年5/1有借款給朋友10萬元,並簽立借據,對方於借據中註明從今年九月份開始還款, 每個月5號還款1萬元整,至今並未還款任何一次,並從今年八月就聯繫不到對方,有下列問題請教,謝謝! 1.借據中雙方合意如因此借款契約書發生任何爭議,合意於桃園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這部分是否有效? 2.借據中註明如發生訴訟所支出包含律師費,規費等等由債務人負擔,我是否有這部分請求權? 3.借據中註明,如延遲還款,以月利息5%計算,並可一次性要求返還借款,因至今拖快三個月,我是否能在支付命令中加上20%年息? 4.借據中註明是拿現金給對方,對方放話給我周遭朋友說是被我恐嚇狀況下才簽立此借據,我該如何自保? 5.我是該去桃園地院申請支付命令,還是要委託律師發律師函會比較有效? 6.我願意負擔5萬元損失的情況下,我該尋求怎樣的法律流程及途徑呢?
張先生-於2017-11-30 13:22:32
張先生 您好
1.
管轄法院的約定有效
2.
你有律師費跟規費的請求權
3.
5%部分的性質應為違約金
你可在支付命令上計算本金跟違約金總和後一併向法院聲請
4.
對方說你恐嚇他則他必須舉證
若他無法舉證證明有恐嚇一事
則縱使他告你恐嚇也不會成立
5.
建議你直接聲請支付命令
以節省時間
6.
你可先等支付命令後續是否遭對方異議
在來決定是否以五萬元來進行法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1-30 13:22:32
請問兩人有婚姻關係 若要離婚和爭監護權 需要蒐集什麼樣的證據 ? 男方職業為色情酒店 不良行為 抽煙.酗酒 經濟狀況良好 無法親自帶孩子 只能托給媽媽 女方 經濟能力不充足 (現為家庭主婦)若是分開會找工作 無不良行為 有勒戒紀錄會影響嗎? 男女方這樣的條件 哪一方比較有可能獲得監護權? 男女方這樣的條件 法官有可能會覺得兩方都不適合 而判給社會局嗎? 謝謝
陳小姐-於2017-11-30 01:34:30
陳小姐 您好
1.
雙方若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則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各項事由
例如:家暴、不堪同居之虐待、外遇等等
或是有其他足以證明無法繼續共同維持婚姻的事由
才能經由法院判決離婚
2.
法院通常會衡量小孩年紀與雙方狀況來決定監護權歸何方
判斷的標準通常有「幼子從母」、「主要照顧者」等原則
若小孩年紀太小,或是出生後皆由母親照顧
則一般都會將監護權判給媽媽
雖然妳現在為家庭主婦
但只要能向法院證明離婚後能有穩定住居所及衣食無缺(例如父母援助)
則暫時無工作不太影響妳爭取監護權的機會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1-30 01:34:30
我要左迴轉結過兩個無照騎車騎路中間和我擦撞,我要理賠嗎?
劉小姐-於2017-11-29 20:41:59
劉小姐 您好
若此路段是允許迴轉
且妳有事先以方向燈示警
則雙方發生擦撞有可能是因為對方超速
或未注意車前狀況
若是如此
則妳應無任何過失不用賠償對方之損失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1-29 20:41:59
您好,想請問一下 有位男生已婚,但他很常與我女生朋友約出來喝酒,有時我朋友也會主動約那男的喝酒,那男的好像是喜歡我朋友的,所以他很常主動與我朋友聯絡,但我朋友是沒意思的,就只當他是酒友,他們也沒發生過別的事 就是常出來喝酒,不然就是那男的很愛私訊我朋友,可目前男的老婆說要告我朋友,因為女方說他都有在堅控他老公的訊息,所以我朋友他們聊什麼她老婆說都知道,告的原因-一:叫他老公出來喝酒,二:在line 裡我朋友有說一句話【你怎麼放假都不回家,你老婆都要長蜘蛛網了】。他老婆說侮辱到她,且狂逼我朋友出面簽和解書還有賠償,,所以以上這些 我朋友是有什麼責任嗎?
許小姐-於2017-11-29 19:10:27
許小姐 您好
妳朋友跟已婚男士的對話內容
依目前妳提供的內容
既無散佈予不特定多數人知悉
亦無法證明有男女間不正當之往來
皆不構成刑法通姦罪及妨害名譽罪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1-29 19:10:27
您好:想請問 之前有個已婚的男生喜歡我,也常在line裡主動找我聊天,他的問話都很曖昧,有時我無聊也會配合他一起曖昧,除了這個我跟他之間也就沒什麼了,這樣的情況也沒到1個月,之後漸漸的我們沒在聊了,但某一天他的老婆竟然說要告我 說是因為她知道了之前我跟他老公聊的內容太曖昧 想請問 這樣我在法律上有責任嗎?
許小姐-於2017-11-28 22:47:33
許小姐 您好
若妳跟那位已婚男士僅限於聊天上的曖昧內容
並未有發生性行為
則妳的行為尚不構成刑法通姦罪
另外民事責任上
則視聊天內容的曖昧程度是否已侵害對方太太的配偶權
而可能衍生民事精神慰撫金相關的損害賠償問題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1-28 22:47:33
請問去年我跟個網路認識的朋友借了兩萬元。我自己因為有卡債,所以銀行帳號都被凍結。所以當時是給他我妹妹的ˊ帳號轉帳的。(但他並不知道那是我妹妹的戶頭,以為是我的戶頭)現在他傳簡訊要我還錢,不然他有當初轉帳帳號資料 說要去告我。但我現在兩眼視力只剩0.01拿殘障手冊跟低收入卡。完全不能工作,只靠ˊ政府每個月的幾千塊過日子,沒有多的錢還他。如果他去法院告我,因為當初我給他轉帳的帳號是我妹妹的帳號,這樣他告我 會牽扯到我妹妹嗎?)我妹妹人在大陸工作,是完全不知情的。會連累她要從大陸特別請假回台灣開庭嗎?
梁小姐-於2017-11-25 19:25:28
梁小姐 您好
1.
若妳朋友知道妳的年籍資料
則他對妳提出民事返還借款訴訟時
應會以妳為被告
不會牽連到妳妹妹
2.
但若妳朋友不知道妳的年籍資料
則妳朋友可能對妳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有可能會以帳戶所有人為刑事被告
則妳妹妹會因此受到牽連而需前往地檢署開庭
若經地檢署通知卻未前往應訊則會被通緝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1-25 19:25:28
關於毒品防制條例 施用二級毒品已經執行過觀察勒戒一次五年之後再犯不是應該執行司法刑期 怎麼會又在判觀察勒戒 請問是誤判 還是可以抗告 上訴 改判成刑法刑期呢?
羅先生-於2017-11-25 18:11:46
羅先生 您好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由上開規定可之,五年後再犯者檢察官仍得聲請法院為勒戒裁定
若被告本身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認為原裁定有不當之處
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新審理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7-11-25 18: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