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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程行承包個人住宅裝修工程,延誤半年未能交屋,還失誤連連,當初承諾簽約會送的東西沒送,以要安裝設備為理由不斷要求先給工程款,但是答應要給的贈品沒送,要安裝的東西根本沒裝,現在留下沒完工的爛房子,人處失聯的狀況,有可能構成詐欺罪嗎?如果想另找其他廠商將房子在此裝修,有何注意事項嗎?
蕭小姐-於2016-06-17 17:16:18
蕭小姐  您好
1.
一般裝潢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透過法院主張解除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權利
但近年來有出現惡意不完工的裝潢糾紛
若發現工程行自始沒有裝潢意願跟能力卻又不斷向屋主請款
則可能夠成刑事詐欺罪。
2.
如果蕭小姐想要另請他人完成房屋裝潢
建議合約必需約定清楚雙方權利義務
包括裝潢未完成的違約金以及工程行是否提供連帶保證人
這些約定都能保障屋主的權利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6-17 17:16:18
我是第一次聯絡,想了解航欣科技,我手上有十張怎麼聲張權益呢?
湯先生-於2016-06-06 12:54:08
湯先生  您好
目前航欣公司的受害者已委託本所律師對航欣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及非法販售股票業者提出違反證交法之刑事告訴
現在正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已陸續於五月底依序開庭
事後本所會在協助受害者提出民事求償
若需相關協助
麻煩來電洽詢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6-06 12:54:08
林律師您好 : 我方於105年3月底請人來施工解決漏水狀況,期間隔壁戶反應我們在敲地磚過程中,因為地板震動使天花板產生裂縫進而漏水。期間我方工頭有過去看,並表示漏水情況之前就存在,不是我們施工造成。完工後與隔壁戶協調漏水部分由我方、工頭、隔壁三戶均分維修費用,但隔壁戶再進一步得知工頭做法不是她所想的方式後,便反悔並自行找人來維修漏水,在這期間都未與我方協調或告知她的決定,反而在施工完成後寄存證信函過來索討維修費用,由於她已經破壞現場故無法請專人來鑑定責任歸屬,請問林律師我該怎麼做?
吳小姐-於2016-05-28 20:36:17

吳小姐  您好

首先,當初協調維修漏水費用由三方分擔
是否有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責維修後再三方分擔費用
若僅是單純約定漏水費用三方分擔
則對方既已完成漏水修繕,三方則應依該協議分擔費用

若上述協議不明確,則在訴訟上
若對方要向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他必須能證明漏水的起因是在你們身上
也就是他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依你所述,若對方私自找他人完成修繕
假設已無從鑑定漏水原因為何,則縱使他對你提起給付修繕費用的訴訟
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上若無法證明漏水原因可歸責於你們
法院仍然無法對他做出有利的判決,也就是你可以拒絕支付這筆修繕費用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28 20:36:17
林律師您好: 請問我住公寓4樓,無管委會,去年我客房漏水,粉刷層剝落有拍照存證, 去年2015年1-2月通知五樓,五樓一直拖到11月份檢查出,後陽台洗衣機地板排水有漏,他門處理方式把洗衣機移到前陽台,應該是沒有處理排水漏水問題 11月份漏水也停止,我觀察漏水情形,打算今年夏天修繕, 今年2月份開始天花板微漏水,向樓上反映漏水,樓上說她只是拖拖地, 經反應後,目前就完全沒漏,就算外面下大雨,天花板一樣乾燥 所以我判定應該是樓上地板排水與樓版裂紋造成,通知樓上樓上推沒時間, 有空再處理,目前走調解委員會,待通知協調,如調解不成,走訴訟 1. 我可否限期一個月要求她回復原狀至不漏水,施工期間會同我看,以免她們又不處理。 2. 我天花板修繕要求她們要全出 還是一人一半。
林先生-於2016-05-23 16:33:45
林先生  您好
若你們可以經由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那只要你要求一個月內修繕跟其他費用分擔的條件對方可以接受的話,都是合法合理的
若你們無法經由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而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
1.訴訟由法院判決你勝訴確定後,你可持判決書做強制執行,並沒有限期一個月的問題
2.若訴訟中經第三方機關鑑定漏水的原因是五樓單方發生,則由五樓負擔全部費用,不需一人一半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23 16:33:45
您好,想請教一下,我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我先生對我提告妨害家庭,要跟我約時間去做筆錄,如果我不到他就要發書面通知要我在指定的時間去,再不到就要發拘票將我強制帶回,這是正常程序嗎?若我無法到法院開庭又會如何
Iris-於2016-05-15 22:48:48
Iris小姐  您好
警察局只能以電話跟書面通知方式
請你到警察局做筆錄
若你不配合
警察並沒有權限發拘票
僅能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
若檢察官再以書面通知你到地檢署開庭未到
則檢察官有權力決定是否核發拘票通緝你到案開庭
所以建議,若你先生確實對你提告妨害家庭
那最好還是選擇面對,不論是警察局或是地檢署
還是出庭完成筆錄配合調查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15 22:48:48
你好,想請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頂樓漏水相關之疑慮,我住最高樓層,近年發現家中某區天花板有滲水甚至滴水的狀況,確定不是自家管線所造成,因此懷疑頂樓防水工程使用年限已到,因此向管委會反映並申請修繕,但管委會找廠商僅於頂樓相對應的區域塗上防水漆,不到半年其他區域也相繼滲水漏水導致家具受損,我建議管委會將整個頂樓一次處理以達到治本而非治標,但礙於管委會規定每次修繕工程補助上限為5萬元,其餘由該住戶自行承擔(此案來說就是我這戶),但經兩三家防水工程行估價整個頂樓的工程估價落於30-50萬,我覺得社區頂樓為公共區域,我不願負擔近全額的修繕費用,據了解管委會有修繕公共區域(頂樓漏水)之義務,但補助款限於5萬是否合法? 如合法,那我可否向管委會分次申請”多個”要價5萬的工程,而管委會不得拒絕修繕? 如不合法,我該採取什麼動作? 謝謝
Chen-於2016-05-09 10:24:22
Chen 您好
依你所述,造成漏水的原因應屬公共區域的頂樓空間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3項本文規定「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所以由上述規定可知
貴社區頂樓住戶的漏水修復工程,只要漏水原因與各別住戶無關
所有修繕費用皆應由管委會以管理費支出
貴社區管委會的修理費五萬元上限之規定並不合理
若管委會願意變相分次請款五萬元已達到修理費30-50萬元的金額
那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若管委會僅願意一次性支付五萬元其餘部分不支付的話
則建議另行向法院提出訴訟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09 10:24:22
我因為辦門號換現金,被告詐欺.五月十七日要去地檢署偵查庭.但因為我最近吃藥,導致我說話怪怪的.怕檢察官問話答不出來,記憶也不好.....我該請律師嗎.
顏小姐-於2016-05-08 10:55:17
顏小姐  您好
建議你先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並註記用藥的副作用
以便開庭時向檢察官說明身體狀況
以免檢察官誤會你說不記得不清楚是在逃避問題
至於有無請律師之必要
還必須衡量你的經濟狀況跟案件內容
如果經濟狀況許可
在你記憶不佳的情況下
由律師代替你跟檢察官溝通是比較好的選擇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08 10:55:17
您好, 樓下反應天花板因為避癌懷疑漏水, 我提出找公家鑑定單位樓下同意, 但數日後樓下反悔並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樓下先同意找公家鑑定, 後又反悔。樓下還撕毀調解委員寫好的雙方支付鑑定費用的約定書。 之後, 樓下白天晚上連續敲敲打打近2個月。我有錄音錄影存證並報警, 警察到場有聽到樓下敲敲打打。 想請問, 還需要做漏水鑑定嗎? 我能提告妨害居家安寧嗎?
李先生-於2016-05-02 00:56:44
李先生  您好
1.
既然對方連調解委員寫好的約定書都撕毀了
若你還是做了漏水鑑定
這筆鑑定費用可能無法請求對方分攤
是否要做漏水鑑定以證明漏水與己無關
你再斟酌考量
2.
依你所述
對方刻意妨害安寧的行為
已構成刑法強制罪

你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提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02 00:56:44
妳好。以上照片是各縣市跟我們一樣無意間都成了詐欺犯,列為警制帳戶。 是這樣的在我還沒滿20歲時,因少年法案被判刑。前年24歲因為通緝而入監服刑...這中間還合併一條詐欺(帳戶買賣)共判了兩年。(這兩個案件都是在我還沒滿20歲時所犯的案件) 去年11月份才獲得假釋出監。要到地檢報到至六月底才期滿... 今年因工作關係,辦了郵局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 郵局我在使用。 而第一銀行我給了我男友使用 但就在前幾天,我接到了銀行通知,才得知我被人告了詐欺被列為警制帳戶。 問男友之下才知道,他是因為聽信詐騙集團的人,他們是在做線上運動彩券 https://www.sportslottery.com.tw/ 因線上人數金錢量流動大, 目前有可兼職工作的機會,五天可領五千而且不需要任何的證件資料。 還說收到帳戶時,可先預領薪資。因為是專給頭注金額叫大的人來使用,是很保密很安全,這中間入無法配合公司,他們公司會立即退還帳戶。而我男友就這樣寄我的帳戶給詐騙集團人。 對方還告訴我男友說...如幫公司介紹兼職工作機會者,會調更高的薪資。 於是我男友就在Facebook上打了,工作兼職的動態介紹他朋友一起加入。 這期間,我男友跟詐騙集團的人都還沒有任何的金錢交易。 想請問,我會因為這樣而被撤銷我的假釋嗎? 我會有罪嗎? 我該怎麼處理呢?
陳小姐-於2016-04-29 17:54:52
陳小姐  您好
如果你之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先前的假釋才會被撤銷
依照你的敘述
如果你男友能夠拿出跟網站業者間的對話紀錄證明只是單純應徵工作
或是妳男友可以證明未經你的同意即使用你的帳戶存摺
那這樣你都有機會可以主張無罪,也就不會影響到先前的假釋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4-29 17:54:52
想請問一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近剛剛搬入一戶新的大樓(3月),搬進去才發現大樓在今年1/14告知自當日起,新搬入的住戶不得飼養寵物. 我想請問的是大樓可以規定這樣的規約嗎?? 假設這條真的通過區分所有人會議, 但是只規範新住戶, 但是舊住戶卻依舊可以養舊寵物或再養新寵物, 這樣合乎公平比例原則嗎?? 管委會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呢?? 另外, 如果管委會要依此規約對住戶進行罰款, 是否合法?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協助回答, 感謝~~
林先生-於2016-04-29 09:01:44
林先生  您好
1.管委會並沒有權力限制住戶養寵物,但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則有權利制訂禁止養寵物的規定。
2.如果禁止養寵物的規定是經過大會同意,則必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開會。召開大會修正先前禁止養寵物的規約
3.重新召開大會都沒辦法修改先前禁止養寵物規約的話,而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或有與其他法律牴觸者,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之;也可以拿規約至市府公寓大廈管理科反應,請管理科發函告知管委會應取消此條款。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4-29 09: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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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小姐-於2016-06-17 17:16:18
蕭小姐  您好
1.
一般裝潢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透過法院主張解除契約、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權利
但近年來有出現惡意不完工的裝潢糾紛
若發現工程行自始沒有裝潢意願跟能力卻又不斷向屋主請款
則可能夠成刑事詐欺罪。
2.
如果蕭小姐想要另請他人完成房屋裝潢
建議合約必需約定清楚雙方權利義務
包括裝潢未完成的違約金以及工程行是否提供連帶保證人
這些約定都能保障屋主的權利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6-17 17:16:18
我是第一次聯絡,想了解航欣科技,我手上有十張怎麼聲張權益呢?
湯先生-於2016-06-06 12:54:08
湯先生  您好
目前航欣公司的受害者已委託本所律師對航欣公司負責人、總經理及非法販售股票業者提出違反證交法之刑事告訴
現在正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已陸續於五月底依序開庭
事後本所會在協助受害者提出民事求償
若需相關協助
麻煩來電洽詢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6-06 12:54:08
林律師您好 : 我方於105年3月底請人來施工解決漏水狀況,期間隔壁戶反應我們在敲地磚過程中,因為地板震動使天花板產生裂縫進而漏水。期間我方工頭有過去看,並表示漏水情況之前就存在,不是我們施工造成。完工後與隔壁戶協調漏水部分由我方、工頭、隔壁三戶均分維修費用,但隔壁戶再進一步得知工頭做法不是她所想的方式後,便反悔並自行找人來維修漏水,在這期間都未與我方協調或告知她的決定,反而在施工完成後寄存證信函過來索討維修費用,由於她已經破壞現場故無法請專人來鑑定責任歸屬,請問林律師我該怎麼做?
吳小姐-於2016-05-28 20:36:17

吳小姐  您好

首先,當初協調維修漏水費用由三方分擔
是否有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責維修後再三方分擔費用
若僅是單純約定漏水費用三方分擔
則對方既已完成漏水修繕,三方則應依該協議分擔費用

若上述協議不明確,則在訴訟上
若對方要向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他必須能證明漏水的起因是在你們身上
也就是他必須負擔舉證責任
依你所述,若對方私自找他人完成修繕
假設已無從鑑定漏水原因為何,則縱使他對你提起給付修繕費用的訴訟
在法院的訴訟程序上若無法證明漏水原因可歸責於你們
法院仍然無法對他做出有利的判決,也就是你可以拒絕支付這筆修繕費用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28 20:36:17
林律師您好: 請問我住公寓4樓,無管委會,去年我客房漏水,粉刷層剝落有拍照存證, 去年2015年1-2月通知五樓,五樓一直拖到11月份檢查出,後陽台洗衣機地板排水有漏,他門處理方式把洗衣機移到前陽台,應該是沒有處理排水漏水問題 11月份漏水也停止,我觀察漏水情形,打算今年夏天修繕, 今年2月份開始天花板微漏水,向樓上反映漏水,樓上說她只是拖拖地, 經反應後,目前就完全沒漏,就算外面下大雨,天花板一樣乾燥 所以我判定應該是樓上地板排水與樓版裂紋造成,通知樓上樓上推沒時間, 有空再處理,目前走調解委員會,待通知協調,如調解不成,走訴訟 1. 我可否限期一個月要求她回復原狀至不漏水,施工期間會同我看,以免她們又不處理。 2. 我天花板修繕要求她們要全出 還是一人一半。
林先生-於2016-05-23 16:33:45
林先生  您好
若你們可以經由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那只要你要求一個月內修繕跟其他費用分擔的條件對方可以接受的話,都是合法合理的
若你們無法經由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而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話
1.訴訟由法院判決你勝訴確定後,你可持判決書做強制執行,並沒有限期一個月的問題
2.若訴訟中經第三方機關鑑定漏水的原因是五樓單方發生,則由五樓負擔全部費用,不需一人一半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23 16:33:45
您好,想請教一下,我接到警察局的電話說我先生對我提告妨害家庭,要跟我約時間去做筆錄,如果我不到他就要發書面通知要我在指定的時間去,再不到就要發拘票將我強制帶回,這是正常程序嗎?若我無法到法院開庭又會如何
Iris-於2016-05-15 22:48:48
Iris小姐  您好
警察局只能以電話跟書面通知方式
請你到警察局做筆錄
若你不配合
警察並沒有權限發拘票
僅能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
若檢察官再以書面通知你到地檢署開庭未到
則檢察官有權力決定是否核發拘票通緝你到案開庭
所以建議,若你先生確實對你提告妨害家庭
那最好還是選擇面對,不論是警察局或是地檢署
還是出庭完成筆錄配合調查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15 22:48:48
你好,想請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社區頂樓漏水相關之疑慮,我住最高樓層,近年發現家中某區天花板有滲水甚至滴水的狀況,確定不是自家管線所造成,因此懷疑頂樓防水工程使用年限已到,因此向管委會反映並申請修繕,但管委會找廠商僅於頂樓相對應的區域塗上防水漆,不到半年其他區域也相繼滲水漏水導致家具受損,我建議管委會將整個頂樓一次處理以達到治本而非治標,但礙於管委會規定每次修繕工程補助上限為5萬元,其餘由該住戶自行承擔(此案來說就是我這戶),但經兩三家防水工程行估價整個頂樓的工程估價落於30-50萬,我覺得社區頂樓為公共區域,我不願負擔近全額的修繕費用,據了解管委會有修繕公共區域(頂樓漏水)之義務,但補助款限於5萬是否合法? 如合法,那我可否向管委會分次申請”多個”要價5萬的工程,而管委會不得拒絕修繕? 如不合法,我該採取什麼動作? 謝謝
Chen-於2016-05-09 10:24:22
Chen 您好
依你所述,造成漏水的原因應屬公共區域的頂樓空間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3項本文規定「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所以由上述規定可知
貴社區頂樓住戶的漏水修復工程,只要漏水原因與各別住戶無關
所有修繕費用皆應由管委會以管理費支出
貴社區管委會的修理費五萬元上限之規定並不合理
若管委會願意變相分次請款五萬元已達到修理費30-50萬元的金額
那不失為解決問題的方法
若管委會僅願意一次性支付五萬元其餘部分不支付的話
則建議另行向法院提出訴訟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09 10:24:22
我因為辦門號換現金,被告詐欺.五月十七日要去地檢署偵查庭.但因為我最近吃藥,導致我說話怪怪的.怕檢察官問話答不出來,記憶也不好.....我該請律師嗎.
顏小姐-於2016-05-08 10:55:17
顏小姐  您好
建議你先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
並註記用藥的副作用
以便開庭時向檢察官說明身體狀況
以免檢察官誤會你說不記得不清楚是在逃避問題
至於有無請律師之必要
還必須衡量你的經濟狀況跟案件內容
如果經濟狀況許可
在你記憶不佳的情況下
由律師代替你跟檢察官溝通是比較好的選擇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08 10:55:17
您好, 樓下反應天花板因為避癌懷疑漏水, 我提出找公家鑑定單位樓下同意, 但數日後樓下反悔並向區公所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樓下先同意找公家鑑定, 後又反悔。樓下還撕毀調解委員寫好的雙方支付鑑定費用的約定書。 之後, 樓下白天晚上連續敲敲打打近2個月。我有錄音錄影存證並報警, 警察到場有聽到樓下敲敲打打。 想請問, 還需要做漏水鑑定嗎? 我能提告妨害居家安寧嗎?
李先生-於2016-05-02 00:56:44
李先生  您好
1.
既然對方連調解委員寫好的約定書都撕毀了
若你還是做了漏水鑑定
這筆鑑定費用可能無法請求對方分攤
是否要做漏水鑑定以證明漏水與己無關
你再斟酌考量
2.
依你所述
對方刻意妨害安寧的行為
已構成刑法強制罪

你可以提出刑事告訴也可以提出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5-02 00:56:44
妳好。以上照片是各縣市跟我們一樣無意間都成了詐欺犯,列為警制帳戶。 是這樣的在我還沒滿20歲時,因少年法案被判刑。前年24歲因為通緝而入監服刑...這中間還合併一條詐欺(帳戶買賣)共判了兩年。(這兩個案件都是在我還沒滿20歲時所犯的案件) 去年11月份才獲得假釋出監。要到地檢報到至六月底才期滿... 今年因工作關係,辦了郵局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 郵局我在使用。 而第一銀行我給了我男友使用 但就在前幾天,我接到了銀行通知,才得知我被人告了詐欺被列為警制帳戶。 問男友之下才知道,他是因為聽信詐騙集團的人,他們是在做線上運動彩券 https://www.sportslottery.com.tw/ 因線上人數金錢量流動大, 目前有可兼職工作的機會,五天可領五千而且不需要任何的證件資料。 還說收到帳戶時,可先預領薪資。因為是專給頭注金額叫大的人來使用,是很保密很安全,這中間入無法配合公司,他們公司會立即退還帳戶。而我男友就這樣寄我的帳戶給詐騙集團人。 對方還告訴我男友說...如幫公司介紹兼職工作機會者,會調更高的薪資。 於是我男友就在Facebook上打了,工作兼職的動態介紹他朋友一起加入。 這期間,我男友跟詐騙集團的人都還沒有任何的金錢交易。 想請問,我會因為這樣而被撤銷我的假釋嗎? 我會有罪嗎? 我該怎麼處理呢?
陳小姐-於2016-04-29 17:54:52
陳小姐  您好
如果你之後被法院判決有罪,先前的假釋才會被撤銷
依照你的敘述
如果你男友能夠拿出跟網站業者間的對話紀錄證明只是單純應徵工作
或是妳男友可以證明未經你的同意即使用你的帳戶存摺
那這樣你都有機會可以主張無罪,也就不會影響到先前的假釋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4-29 17:54:52
想請問一下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近剛剛搬入一戶新的大樓(3月),搬進去才發現大樓在今年1/14告知自當日起,新搬入的住戶不得飼養寵物. 我想請問的是大樓可以規定這樣的規約嗎?? 假設這條真的通過區分所有人會議, 但是只規範新住戶, 但是舊住戶卻依舊可以養舊寵物或再養新寵物, 這樣合乎公平比例原則嗎?? 管委會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呢?? 另外, 如果管委會要依此規約對住戶進行罰款, 是否合法? 以上問題再麻煩律師協助回答, 感謝~~
林先生-於2016-04-29 09:01:44
林先生  您好
1.管委會並沒有權力限制住戶養寵物,但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則有權利制訂禁止養寵物的規定。
2.如果禁止養寵物的規定是經過大會同意,則必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開會。召開大會修正先前禁止養寵物的規約
3.重新召開大會都沒辦法修改先前禁止養寵物規約的話,而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或有與其他法律牴觸者,可以請求法院撤銷之;也可以拿規約至市府公寓大廈管理科反應,請管理科發函告知管委會應取消此條款。

 
林殷佐  律師
-於2016-04-29 09: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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