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106年將所經營之幼兒園頂讓予他人,豈知他人於經營不善結束營業後竟責怪當事人未盡安撫家長之義務,而向法院訴請解除頂讓契約返還頂讓金之訴訟,後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代理出庭答辯,成功說服法官當事人並未有任何違反頂讓契約行為而將原告之訴駁回。
當事人與未滿16歲之女子交往,發生親吻及撫摸等行為,遭女子學校老師發現後舉報,當事人並遭地檢署起訴,後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與女子父母達成和解並獲得法院判決緩刑。
當事人擔任土地仲介一職,遭賣方以不當獲取仲介費控告詐欺,先前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取得不起訴處分,後賣方再議發回地檢署續查後,本所律師再度成功說服檢察官本案並無任何詐欺意圖亦未有不當獲取仲介費,再獲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涉犯強盜罪,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上訴二審,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成功說服高院法官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維持一審強盜無罪之判決。
當事人多年前出借100萬元予友人,豈料友人事後無意還款,後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提出返還借款訴訟,成功與債務人達成和解並清償借款。
當事人遭先生無端逼迫離婚,後當事人為求保障自己權益並顧及未成年子女福祉,遂委託本所律師進行離婚訴訟,成功達成離婚調解並取得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護者。
當事人為車行老闆,因向靠行司機催收未繳納之分期車款,竟遭靠行司機向地檢署提告詐欺,後當事人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成功說服檢察官本案當事人並無任何詐欺犯行而獲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於去年底開車行經交叉路口時,突遇闖紅燈之機車而發生碰撞,機車騎士因而死亡,當事人遭警方以刑法過失致死罪移送,後委託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成功說服檢察官本案當事人並無任何過失而獲不起訴處分。
太太與先生正在進行離婚訴訟,先生刻意刁難未成年子女入學事宜,太太委託本所提出未成年子女戶籍遷移之暫時處分訴訟,爭取小孩戶籍遷移以便小孩申請入小學就讀,後法院裁定同意太太遷移未成年子女戶籍之要求。
先生外遇,當事人委託本所提出離婚訴訟,並爭取小孩監護權及扶養費,歷時四個月的法院調解後順利達成和解取得小孩監護權與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