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今年6月的買賣合約內容 房仲無明確告知屋子會漏水,並在合約書上勾選無漏水 ,前幾日拜訪鄰居後發現 之前原屋主在清洗地板時 導致於他們的天花板漏水,現在2樓屋主 轉而找上我們,要求我們維修事宜 。已跟房仲反映,但因近期我們打算要動工,是否可以請他們簽份漏水協議書。以維護我們的權益以及價金償還。證明這個事在動工前就有的狀況。如果一直反覆有漏水情況 後續責任歸屬及處理,賠償等等事宜。若仲介明知房屋有漏水而未事先告知,或仲介有調查是否漏水之義務而未調查,您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 項、民法第567條向該仲介及其公司請求損害賠償。屋主部分,因為房屋有漏水之瑕疵,得依民法第359條向屋主解除契約,現況表如於事前有保證並無漏水之問題或明知有漏水之情形而未告知,我們主張解除合約 的機會大嗎 謝謝回答
張小姐-於2022-09-07 17:07:03
張小姐 您好
如果漏水情況被法院認定很嚴重
才有機會說服法官判決解除合約
而嚴不嚴重必須訴訟後請第三方單位來做漏水鑑定
現在無法評估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7 17:07:03
您好 近日承攬了一間透天住宅做外牆的防水工程,鷹架是由屋主自行請人搭建。於本月1日妻子不慎從鷹架摔落,導致勒骨斷裂,當下只想著儘速載妻就醫的我,因此並無通報相關單位,我想請教 若現在通報可有時效的限制,又或者時效已過 ,那麼本事件可適用於民事嗎?
李小姐-於2022-09-07 11:42:48
李先生 您好
如果你是要主張民事損害賠償
那民事時效是兩年
如果你要主張過失傷害
刑事告訴時效是六個月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7 11:42:48
您好 想請問 朋友託我用我手機做小額消費 事成之後個月會給我3萬 但 我小額被被消費 他人也消失是否屬於背信罪 謝謝
林先生-於2022-09-07 06:21:00
林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你朋友的行為是民事債務不履行
不構成刑事背信罪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7 06:21:00
非常感謝您 林律師 請問 緣起: 109年起雙方即洽、台南市永康區龍王段土地買賣 土地權狀分成2部分(公設用地1629、1635、住宅區1630、1636) 甲方(買方1買住宅區)00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甲方(買方2買公設用地)謝00: 乙方(賣方)張00: 略述經過 ㄧ 109/11/23簽定第一次整合銷售契約,辦理期限109//11/23-110/02/23 二 110/02/25簽定第二次整合銷售契約,辦理期限110/02/25—110/07/25 三. 110/05/06收00公司土地買賣「定」金(簽件) 各壹佰萬。「定」金合計貳 佰萬。收據中,附加5日內,簽定買賣契約的條件。歷經4個月餘,00公司違 約亦未履行。 四. 110/9/9再次協商簽定買賣契約,約定期限110/9/24前,簽定買賣契約,仍 無下文,賣方存證將解除整合銷售契約沒入「定」金。 五 歷經3個月餘,終於110/12/16簽定買賣契約,約定期限至111/08/16完約。 111/08/08賣方再發存證函催告請準時屨約。 111/08/15因應00信函再發存證函告知併催告準時屨約。 簡述各次整合會議 110/05/06收00公司土地買賣「定」金,歷經7個月餘,才於110/12/16簽定買 賣契約、約定期限至111/08/16完約,再歷經8個月餘,至今尚未能履約。嚴重 影响賣方權益。 前110/12/10存証信函內文如下:告知買方請準時屨約。 1.1635係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非法定空地之公設用地,且經函查無協議價購,領 取補償金情事,符合容積移轉用地。 2.整合會議確定買賣原意為毛地「素地買賣」由買定者整理或養地待價。 3.1635道路落差,未設水溝與路灯,無法申請建築線等,貴代表多次至現塲探勘 評估與申請鑑界,依其專業能力,當明瞭該地狀況。 4.法例要求契約未載明列舉,雙方日後均不得自行增減修訂,作為対方遵守之規 範。 5.109/11起經2次整合會議至110/5/6下「定」金迄今,曠時4個月餘,存證信 函告知,為保護雙方利益,催訂約,否依約將沒收定金並解除契約在案。 6.於110/12/16簽定買賣契約,確認買賣雙方依約第十二條所述,均己行使審閲 權了觧内容,並於意識淸楚,深思熟慮下,買賣雙方喜悅合意確認無誤。 買賣雙方簽定買賣契約: 1.所定買賣契約中: 第三條規定:價款給付方式、時程與步驟; 第八條規定:違約及解約罰則。 2. 因買方違反第三條價款給付時程與步驟、産生「遲延」問題 致另産生第八條「違約罰款」情形。 請問1. 「違約罰款」與「遲延給付」是各自分別請求給付,合併計算嗎? 請問2. 法院依法可以酌減,是否「違約罰款」與「遲延給付」二者,都可以酌減?
張先生-於2022-09-06 23:45:21
張先生 您好
違約罰款跟遲延給付的部分
如果有提起訴訟
可以合併計算一起請求
而法院依法可以酌減的是違約金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6 23:45:21
律師,你好: 想請問如果被繼承人自書遺囑裡面有提到,對於某一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並且遺囑裡面有寫清楚繼承人在什麼時間點、做了什麼事,而這些事情是造成被繼承人身心上的痛苦,所以被繼承人在遺囑裡寫到依據民法,這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得繼承被繼承人名下任何財產。 這樣的話,即使這位繼承人提出特留份,也是無法繼承任何財產,是這個意思嗎?
林先生-於2022-09-06 19:11:01
林先生 您好
只要被繼承人在遺囑內確實記載詳細
並且完成了免除繼承權的手續
則被免除繼承權的人連特留分都無法主張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6 19:11:01
請問 反訴中之專屬法院? 是否是指前述確定受理的第一審法院
張先生-於2022-09-06 16:01:55
張先生 您好
反訴會由本訴的管轄法院審理
不會與本訴在不同法院審理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6 16:01:55
非常感謝您 林律師 1.甲與乙雙方簽定單純土地買賣契約,現生延滯違約: 買賣契約第十二條定有法院管轄權之合意:如有爭議 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乙方「居住地」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何確定第一審法院管轄 乙方戶籍地? :簽約時設籍、桃園市蘆竹區 乙方現住地? :因故現住於、台北市北投區 土地所在地? :台南市永康區 張先生 您好 1. 通常會以乙方在契約上留下的地址 以該地址所受管轄的法院為本案訴訟法院 2. 如果起訴時管轄法院有誤 法院會職權移送到正確管轄法院 並不會因此損害你的訴訟權益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 是否可以具狀申請移轉管轄、由簽約時的桃園市蘆竹區「桃園地方法院」 轉到『現住地』台北市北投區的「士林地方法院」
張先生-於2022-09-06 15:55:27
張先生 您好
程序上你都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但准不准許移轉管轄是法院的職權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6 15:55:27
請問與地産公司簽定賣地契約、 1.所定契約中:第三條規定:價款給付方式、時程與步驟; 第八條規定:違約及解約罰則。 2.是否因違返第三條價款給付時程與步驟、産生「遲延」問題至另産 生第八條「違約罰款」 情形?是各為執行? 3.法院依法可以酌減、是否及於「違約罰款」與「遲延給付」
張先生-於2022-09-05 13:08:57
張先生 您好
你這樣的片段式提問
我們沒辦法完整回答
建議你完整地說出來龍去脈
以便我們提供法律意見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5 13:08:57
請問 1.甲與乙雙方簽定單純土地買賣契約,現生延滯違約: 買賣契約第十二條定有法院管轄權之合意:如有爭議 致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乙方「居住地」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 如何確定第一審法院管轄 乙方戶籍地? :簽約時設籍、桃園市蘆竹區 乙方現住地? :因故現住於、台北市北投區 土地所在地? :台南市永康區 2. 反訴中之專屬法院? 是否是指前述確定受理的第一審法院
張先生-於2022-09-05 12:33:04
張先生 您好
1.
通常會以乙方在契約上留下的地址
以該地址所受管轄的法院為本案訴訟法院
2.
如果起訴時管轄法院有誤
法院會職權移送到正確管轄法院
並不會因此損害你的訴訟權益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5 12:33:04
我朋友69年出生,72年被收養跟著改姓,20歲左右就離開家打工賺錢,養父有一間房,養父於97年12月亡,因與印尼籍養母沒交集,故於109年12月4日與養子單方終止收養,110年3月11日申登,111年7月發現養母亡111年7月13日養子繼為戶長,因我朋友想要賣,請問律師這房子我朋友有2/1嗎?還是全部1/1?還請協助解答,謝謝
李先生-於2022-09-05 00:32:22
李先生 您好
依你所述
養父過世後你應該就跟養母共同繼承了該房子
至於你朋友對於該房子的持分是多少
建議先向地政機關調閱謄本確認
謝謝
林殷佐 律師
-於2022-09-05 00:32:22